变动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一百七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二)股东大会;三)公司网站;四)一对一沟通;五)邮寄资料;六)电话咨询;七)媒体采访和报道;八)现场参观;九)路演;十)年度报告说明会;十一)分析师会议;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的方式。第一百七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按照相关规定应同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的,应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
前信息以显着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
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传真方式送出;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五)以公告方式进行;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如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传
真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传真
或者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传真或者
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挂牌后,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再向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四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五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三章争议解决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二百〇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的其他关系。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中有关股票
登记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条款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日起实施。
以下无)此页无,为《河南中瀛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叶美仙(签字):
张光勇(签字):
刘瑛(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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