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1月8日,上午9: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15:00至2016年11月8日15:00。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邵长金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595,956,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57,656,049股的47.386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8人,代表股份18,461,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57,656,049股的1.4679。
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595,789,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57,656,049股的47.373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2人,代表股份18,294,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57,656,049股的1.4546。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67,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57,656,049股的0.013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6人,代表股份167,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57,656,049股的0.0133。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工作已经完成。就此事项,2016年9月2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第16-0000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6年9月20日止,本次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414,746.00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30,414,746.00元,增加资本公积742,089,174.58人民币元。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1,257,656,049.00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257,656,049.00元。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了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及变更注册资本事项,并已取得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具体详见公司2016年6月15日披露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及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5)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将原章程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7,241,303元,修改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7,656,049.00元。
2.将原章程第18条公司发起人为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公司发起人为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将原章程第19条公司1,027,241,303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均为普通股,修改为股份总数为1,257,656,049.00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均为普通股。
(1)表决情况:
同意595,881,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5%;反对7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7,495,205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386,72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48%;反对74,8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4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鸿贵、周耀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8日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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