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新乡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天
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
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了董事会情况介绍的基础上,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收购新乡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星河”)100股权事项进行
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收购新乡星河100股权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取得我们的事前认
可,此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新乡星河100股权符合公司“立足西北、面向全国、
走向世界”的发展战略,填补了公司在中原地区没有生产基地的空白,使公司生
产基地的布局更加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并提高公司在中原地区的市场地位,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交易定价依据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
价客观、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此项交易。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邵立新、孙宝文、赵新民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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