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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转!新乡县连发重要政策通知!新乡县KTV、网吧、洗浴等恢复营业?新乡县中学陆续开学?三孩生育登记这样办?

发布日期:2021/10/31 13:10:22 浏览:8078

来源时间为: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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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1年9月2日,新乡天气晴。历史上的今天,1945年09月02日日本签署无条件投降书;1958年09月02日中央电视台正式开播。

截至2021年9月1日24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

9月1日0—24时,河南省无新增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8例确诊病例出院(本土6例,境外输入2例),1例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医学观察(境外输入1例)。

2021年7月31日至9月1日24时,河南省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167例,累计出院本土确诊病例95例。目前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的确诊病例72例。

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9月1日24时,河南省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528例(本土1440例、境外输入88例),现有住院病例87例(本土72例、境外输入15例)。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10例(本土1例、境外输入9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44891人,正在观察的密切接触者637人。

新乡县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鉴于目前国内新冠病毒疫情总体处于平稳可控态势,为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统筹推进我县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做好我县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开发区、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网格化管理,持续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做好对返乡人员登记造册、健康监测和异常状况处置等工作。

二、各行业部门要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部门监管责任,制定完善防控措施,加强人员易聚集场所等重点部位管理,严格人员健康管理,强化宣传引导。

三、各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好公共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好人员测温、扫码、戴口罩、“一米线”和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并安排专人值守,不佩戴口罩的人员禁止入内。

全县宾馆、饭店、酒店等餐饮服务行业在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有序恢复堂食。旅游景点、KTV、网吧、洗浴等文化娱乐休闲场所有序恢复营业。

四、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等重点领域全流程管理,对运输车辆、司乘人员、货物做好核酸检测和集中消毒,确保“批批检、件件消”。

五、新冠病毒疫苗是目前防控新冠肺炎病毒最有效的手段,无禁忌症状的广大居民要自觉尽快接种疫苗,提高抗感染能力,共筑免疫屏障。

六、广大居民要加强个人防范,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戴口罩、少聚集、“一米线”等防疫要求,保持勤洗手、常通风、用公筷、分餐制等健康生活习惯;外地返乡人员应积极配合村(社区)做好登记报备工作;做好个人及家庭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诊疗,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七、广大居民要持续关注国内外疫情动态,非必要不离新。已离新外出的,尽量不去人群密集的场所,准确记录活动轨迹,同时做好个人防护,返新后须向乡(镇、区)、村(社区)和单位报告,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新乡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1年8月29日

新乡县医院通知:恢复做个人核酸检测

新乡县人社局惠企政策

政策名称: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政策内容:根据新人社办〔2020〕55号和豫人社〔2019〕20号文件有关规定,畅通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满足一定工作年限且业绩较为突出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均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职称。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承办单位(股室):专业技术股

咨询电话:0373-5085648

政策名称:企业用工招聘服务政策内容

企业报名参加人社部门各类线上线下招聘会,实行免费服务;免费为企业在“新乡县人社局”微信公众号、招工宣传栏等平台发布各类用工信息。

承办单位(股室):新乡县人才交流中心、新乡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373-5618517、0373-5618560

政策名称:人事档案托管服务政策内容

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新乡县人才交流中心、新乡县劳动人事代理中心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承办单位(股室):新乡县人才交流中心、新乡县劳动人事代理中心

咨询电话:0373-5618517、0373-5018667

政策名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政策内容

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应载明机构名称、性质、服务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数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场所面积不低于50㎡;

4、拟聘用2名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或人才中介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办单位(股室):人力资源市场股

咨询电话:0373-5618512

政策名称:工伤认定政策内容

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申请的所有工伤认定案件全部实行网报系统申报。企业工伤认定网上申报通过“河南省工伤认定鉴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工伤认定业务办理(http://222.143.34.13/hnggfw/administrative_approve);个人申报工伤通过“河南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河南12333”办理,待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一次性递交纸质材料,避免办事企业和群众多跑路。

承办单位(股室):社会保险股

咨询电话:0373-5618511

政策名称:申领工亡待遇政策内容

一、申请材料目录

(一)工伤(亡)建档登记:工伤认定书(信息共享获取;无法实现共享的暂由用人单位提供)。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

《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

属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停工留薪期审批意见。

(三)丧葬补助金申领,用人单位核实丧葬方式。

(四)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1.供养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2.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未实现数据共享前需提供,实现数据共享后无需提供);

3.供养人签订《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承诺书》,按供养人每人1份(无民事能力的或文盲,可由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签);

4.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要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信息共享获取;无法实现共享的暂由用人单位提供)。

(五)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领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原件和病历、费用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复印件;

2.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还需提供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二、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向新乡县社会保险中心15号窗口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新乡县社会保险中心接收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实时反馈申请人。

三、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工亡人员待遇“打包一件事”办理,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承办单位(股室):新乡县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服务股或新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业务大厅15窗口。

咨询电话:0373-5018029

政策名称:企业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政策内容

1、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92号)文件精神,对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分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及新型学徒培训补贴。其中,岗前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集中培训24个学时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补贴。在岗及转岗培训: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的,给予700元/人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

2、根据《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攻坚行动的通知》(新人社函

〔2021〕24号)文件精神,企业可以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申报成功后,企业可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结果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由企业为通过审核的人员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承办单位(股室):职业能力建设股

咨询电话:0373-5618513

政策名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策内容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书:

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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