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7-06-10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八届二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邵长金先生、岳胜利先生、宋德顺先生、王文新先生、李云生先生、韩书发先生、杜海波先生、卢克贞先生和楚金桥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
我们一致同意邵长金先生、岳胜利先生、宋德顺先生、王文新先生、李云生
先生、韩书发先生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杜海波先生、卢克贞先生和楚金桥先生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
以下无)(此页无,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二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签字:杜海波卢克贞楚金桥
2017年6月9日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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