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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建筑设备租赁起争议法官调解化干戈

发布日期:2023/7/11 20:26:43 浏览:30

来源时间为:2023-07-10

拖欠建筑设备租赁费多年未支付,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卫滨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胡文兵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并达成和解。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王某与被告新乡市某建筑公司在某项目部签定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壹份,约定将原告一台施工升降机租赁给被告使用,月租金为捌仟伍佰元。从2018年12月设备检测完成交付被告使用,至2020年4月施工升降机报停。因被告使用不当造成施工升降机损坏,维修及更换配件的费用先由原告王某垫付,共计垫付227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后诉至法院。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64666元,及设备损坏维修和购买配件款,维修费共计22700元,被告另外支付租赁费同期贷款4倍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讼诉中的一切费用。

裁判结果

Law

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析理和耐心调解,双方握手言和,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负担。

典型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公平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针对商业活动需要高效及时处置的特点,我们在审判过程中既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高效及时,满足商事活动的司法需求,当好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护航员”,把企业所需所盼变成助企工作的“风向标”,精准服务。

本案中,被告从原告租赁建筑工程工具并拖欠租金。原告履行了自身交付租赁物的义务,理应得到约定的租金。庭审中,审判人员了解到被告所在工程正进入关键施工环节,如在此时间点因租赁的建筑工具无法正常使用,必然影响工程进度,不符合当下“保交楼、保民生”的政策要求,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经济损失。

卫滨区法院承办法官积极与其沟通调解意愿,耐心对其释法,促成原被告到法庭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并当场履行完毕,一次性解决纠纷,从而大大缩短案件审理时长,有效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初审:王魁子

监制:李翔

终审:张红昕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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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建筑设备租赁起争议法官调解化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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