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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中院法官把法律当儿戏任性胡为

发布日期:2016/10/20 2:36:19 浏览:580

新乡中院法官把法律当儿戏任性胡为

举报人:黄培生,卫辉市顿坊店乡人,现实名举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审判长赵霞、立案庭审判长刘铁红、承办人李景源、审监庭审判长孙琦及承办人李信等人,滥用职权,违法办案。赵霞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不具备发回重审案件,裁定称:本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刘铁红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但被告申请再审,不具备再审条件的,违法裁定提审;孙琦等人违反《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后,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执法犯法,公然二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黄培生一针见血说,新乡中院个别法官,公然蔑视法律,任性胡为,目的就是给开发商办事,让老板胜诉,叫我输官司。

主要事实:2008年5月1日,黄培生与开发商新乡市鑫鑫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门面房租赁合同,合同特别规定,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2008年10月16日,鑫鑫公司在没有通知黄培生的情况下,私自与第三方王栓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租赁给黄培生门面房卖给王栓成,2008年12月15日,鑫鑫公司向王栓成出具了收款发票。合同一年到期后,黄培生一直按期缴纳房租,双方并无异议,一直到2014年元月份,我因为转租该房屋被人诬告为诈骗入狱,律师在调卷中发现我转租的房屋已经被鑫鑫公司早已卖掉了,黄的律师复制双方买卖房屋的合同及发票,黄培生才知道鑫鑫公司的行为,该公司违背合同约定,侵犯了我的优先购买权。

2014年3月28日,黄培生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黄称,自己租赁鑫鑫公司的房屋在租赁期间,被告鑫鑫公司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与王栓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以同等条件被告与原告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我方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撤销权超过法定时效。

牧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培生与鑫鑫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黄培生作为承租人享有对所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鑫鑫公司将案涉房屋卖给王栓成之前没有通知黄培生,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其与王栓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应属无效,黄培生要求撤销鑫鑫公司与王栓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1月12日,牧野区法院作出(2014)牧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支持黄培生的诉讼请求。

牧野区法院判决后,鑫鑫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新乡市中院,开庭后,民五庭审判长赵霞对黄培生说,你要变更诉讼请求,你不变更,法院没有办法支持你。黄培生说,我的诉讼请求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作出的请求,我不变更。赵霞说,那个解释是作者编写的,不能作为法律依据。2015年8月10日,新乡市中院发出(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称:本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民诉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发回重审。

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由于对方违约买卖房屋,白纸黑字,证据明明白白,侵犯了黄培生优先购买权,牧野区法院依法公断,一清二楚,怎么到了新乡中院赵霞手中,案件就成了糊涂案了,“本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本院装糊涂,还是法院常用的套路、潜规则,故意为大老板办事,只有承办人心里最清楚?

官大一级压死人,新乡中院一纸发回重审裁定,牧野区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并追加第三人王栓成参加诉讼,但王栓成未到庭。被告继续辩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租赁关系;被告处分销售自己的房屋具有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牧野区法院第二次审理后认为,原告黄培生与被告鑫鑫公司具有房屋租赁关系;黄主张优先购买权以同等条件与被告鑫鑫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后,得受优先保护予以履行,取得房屋所有权。遂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牧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以同等条件被告鑫鑫公司与原告黄培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判决后,鑫鑫公司没有上诉,判决书遂发生法律效力。黄培生就到牧野区法院执行局立案,要求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经过鑫鑫公司一番上下串通活动,新乡中院立案庭刘铁红等人组成合议庭,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于2016年4月18日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那么,究竟是什么情形呢?查阅可知”原审法院对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黄培生提供证据,均来源于黄培生另一起刑事案件中,系被告鑫鑫公司提供的,已经被新乡市中院(2013)新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为事实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属于明明白白的事实和证据,刘铁红、李景源是不懂法,还是强装糊涂?如此铁证,怎么就成了”原审法院对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提审此案的法律依据何在?

新乡市中级法院提审后,接着,审监庭承办法官孙琦、李信等人继续踢皮球。开庭中,听到黄培生头头是道、有理有据的陈述后,审判长孙琦问黄培生,黄培生,你是干啥的?黄培生本以为他们会依法公断,没有想到,他们依然是违法办案。2016年8月4日,新乡中院作出(2016)豫07民再15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二次发回重审。

孙琦、李信等人公然违反《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后,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执法犯法,仍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身为中级法院法官,本应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但是,新乡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为什么反其道而行之呢,为什么还敢明目张胆践踏法律,亵渎法律。目前,此案在牧野区法院将第三次审理。

英国作家培根说过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面对新乡市中级法院个别法官肆无忌惮的践踏公平正义,作为平民百姓的黄培生感到既气愤又无奈,他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河南省政法机关,真正落实总书记关于要求”要让每一个案件在人民群众中感觉到公平正义。“因此,黄培生强烈要求对涉及这一案件的背后权钱交易及黑幕进行彻查,把新乡市司法机构的腐败分子和害群之马清理出司法队伍,依法公正处理黄培生诉鑫鑫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要让办错案、办金钱案、办权力案的法官把牢底坐穿,只有这样,司法腐败才能有所收敛,人民群众才能见到晴天。

《河南新乡中院法官把法律当儿戏任性胡为》相关参考资料:
昭通中院女法官、拿法律当儿戏、海南 中院、跪求中院立案、青岛中院、青岛市中院、郑州中院、嘉兴 中院、湖州 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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