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全部内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愿就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确认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封面载明日期止,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债权代理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3年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3新乡债”)。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整。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设置提前偿付本金条款。
(四)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起,每年除按时付息外,逐年分别按照发行总额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后5年每年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区间为1.30%-2.30%,即簿记建档利率区间为5.70%-6.70%(Shibor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40%,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六)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机构投资者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登记托管。
(七)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八)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九)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新乡投资集团/公司:指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市政府:指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指河南省新乡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指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发行的总额为人民币9亿元的2013年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2013年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3年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3年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指《2013年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区间与投资者申购提示性说明》。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基本利差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最终发行规模及发行利率的过程,是国际上通行的债券销售形式。
簿记管理人:指制定簿记建档程序及负责实际簿记建档操作者。
《债权代理协议》:指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订的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制定的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指发行人与监管银行签订的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中信建投: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债券持有人:指持有2013年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投资者。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队。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计息年度: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一个起息日起至下一个起息日前一个自然日止。
债券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3】521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新乡市和平大道中段80号
法定代表人:赵荣彦
联系人:李竑
联系地址:新乡市和平大道体育馆南社区服务楼8-11层
联系电话:0373-3028902
传真:0373-3028902
邮政编码:4530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杜美娜、祁正雷、黄璜、刘国平、彭子源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联系电话:010-85130879、010-85130433
传真:010-65185233
邮政编码:100010
(二)分销商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静、王仁惠、郑芳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8楼
联系电话:020-87555888-8437/8342/8047
传真:020-87553547
邮政编码:510075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汪浩、肖陈楠、王雨泽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7层
联系电话:010-57601920/1915/1911
传真:010-57601990
邮政编码:100140
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夏宁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7层
联系电话:0755-83516290
传真:0755-83516213
邮政编码:518034
三、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田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35
传真:010-88170752
邮政编码:100033
四、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号楼东区20层2008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联系人:陈曦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莱锦创意产业园CN05单元
联系电话:01057835188
传真:01085866877
邮政编码:100025
五、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
联系人:刘洪芳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006室
联系电话:010-66216006
传真:010-66212002
邮政编码:100000
六、发行人律师: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
住所:郑州市桐柏南路238号凯旋门大厦A座九层
负责人:张雁群
联系人:董心诚
联系地址:郑州市桐柏南路238号凯旋门大厦A座九层
联系电话:0371-67948590
传真:0371-67948590
邮政编码:450007
七、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