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8-04-10
重大消息!
近日,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
涉及多项政策调整,仔细看!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存贷结合”的原则,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5万元”调整为:“夫妻双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55万元;单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
本通知自2018年4月8日起执行。
2018年3月30日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04号)文件精神,方便广大缴存职工,现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放宽提取条件:职工与缴存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可随时办理提取手续。
新的提取办法从2018年4月8日起执行。具体业务流程、有效办理时限、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2018年3月30日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贷款流程
1、借款人提供贷款证明材料;2、管理中心审核、决定;3、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资质复核;
4、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5、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6、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
二、贷款条件
1、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明;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有符合规定的首付款购房发票或收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4、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
5、无贷款、无担保、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6、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7、同意提供管理中心需要审核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贷款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另附)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
㈠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55万元;单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
计算贷款额时,双方缴存的,以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之和为准,月还款额与缴存工资基数比上限控制在50;单方缴存的,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为准,月还款额与缴存工资基数比上限控制在50。
商品房总价款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
二手房总价款的认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票据上的计税金额和《房屋买卖契约》协议中的成交价格,二者取低。
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前剩余工作年限;购买普通住房(建筑面积144平米及以下)的,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五、贷款利率
按贷款期限的长短而实行不同档次的利率,具体利率档次依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档次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目前执行的贷款年利率5年(含)以下2.75;5年以上3.25。住房套数的界定标准及二套房利率按国家政策执行。
六、贷款本息偿还方式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借记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时,到新乡市市民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窗口申请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其提
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七、担保方式
㈠房产抵押㈡保证
房产抵押的,抵押物应为所购住房,所购住房不具备抵押条件前,也可用贷款所在地符合抵押条件的其它住房抵押。
开发商担保的,必须具有代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同意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按照合作协议条款的约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放贷前,足额存入保证金,并办结所购房产预抵押登记手续。
自然人担保的,要求2人,放贷前办结所购房产预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贷款,无担保,信誉良好;担保期内,保证人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贷款,按照借款合同条款的约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自然人保证转为正式房产抵押登记前,借款人可申请办理1次自然保证人变更业务手续。
八、处罚
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委托放贷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处置抵押物,启动自然担保人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程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罚息等有关费用,不足部分依法追索。
温馨提示:
1、借款人申请办理《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贷款》的,请按照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关于《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说明或《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及新公积金管(2016)2号文件执行。
2、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自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结清之日算起,2个月内有效;申请办理“二手房”贷款的,自《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算起,2个月内有效。
3、依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别墅、公寓除外)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平米及以下)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
4、停止向《个人信用报告》在最近5年内有6个月及以上逾期或发生90天以上逾期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个人信用报告、家庭成员房产查询证明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自证明出具之日算起。
6、借款人应提供的贷款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7、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及下载《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请登陆: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xxzfgjj。com
受理地点: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十字东北角新乡市市民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信贷窗口
自2018年4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