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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核定2020年度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7/14 20:20:43 浏览:431

来源时间为:2020-7-1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顺利完成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核定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04号)文件规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社平工资标准,2020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5487元;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2018】9号)文件规定,我市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市区1900元;辉县市、新乡县1700元;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1500元。

二、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核定时间为2020年7月1日-8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本年度新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从2020年7月份开始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至2020年6月份的单位,在未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之前,可申请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办理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后再办理7月份人员增加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核定一次,不能重复申报。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1、缴存基数调整所需材料:

(1)《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批量导入版),报送电子文档和一份纸质文档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2、缴存比例调整所需材料:

(1)《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表》(批量导入版),报送一份纸质文档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注:表格可登录中心网站在“表格下载”栏下载;单位只调整缴存基数(或比例),只填报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表;单位既调整缴存比例又调整缴存基数的,需同时填报上述两个表格,先办理调整缴存比例业务再办理调整缴存基数业务,在缴存基数调整表中应填写调整后的比例。

六、需要调整缴存基数的单位,可登录单位网厅(包括CA版和非CA版)在“职工信息查询”导出正常状态的职工信息,填入《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对应栏中,填报的《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中职工人数应与系统中单位正常缴存人数相符。

七、缴存基数调整前,各单位应先核对职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证件类型等)并处理历史挂账。信息有误的可通过个人信息变更业务进行修改(此项非常重要,信息错误会影响单位和职工业务办理和接收短信,请单位经办人员认真核对)。

八、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核定工作,事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将拟申报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单位职工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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