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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6/9/14 1:42:01 浏览:1073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8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住房公积金支持个人购房措施。

管委会办公室地址:新乡市房管局,联系电话:0373-2827500。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新乡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归集科、监管科、信贷科5个科室,下设卫辉市管理站、辉县市管理站、新乡县管理站、获嘉县管理站、原阳县管理站、延津县管理站、封丘县管理站。

网上服务:网上查询、政策咨询;服务热线、短信等。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分行、中国银行新乡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2014年,全市实缴单位3366家,实缴职工28.89万人,缴存15.17亿元,同比增长15.3。当年新开户单位111家,新开户职工0.31万人,净增单位111家,净增职工0.70万人。截至2014年底,缴存总额77.39亿元,缴存余额50.1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1.8、18.9。

(二)提取:2014年,提取6.06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39.9,比上年同期减少1.5个百分点。截至2014年底,提取总额27.28亿元,同比增长27.3。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分行、中国银行新乡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2014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0万笔6.28亿元,同比减少43、42.4。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93亿元。截至2014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7万笔34.62亿元,贷款余额28.56亿元,同比增长16.5、20.5、16.1。个贷率为57,比上年同期减少1.4个百分点。

(四)资金存储:截至2014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13.50亿元。其中,活期0.02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52亿元,1年以上定期10.95亿元,其他(协定存款)1.01亿元。

(五)其他:截至2014年底,资金运用率57,比上年同期减少1.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20640.73万元,同比增长16.8。存款利息收入8849.6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1790.80万元,其他收入0.24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11532.54万元,同比增长10。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10464.74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460.5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606.09万元,其他支出1.20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4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9108.19万元,同比增长26.7。增值收益率2.0,比上年同期增加0.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4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712.6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66.93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124.1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3028.6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3463.09万元。截至2014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4656.02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7873.0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4年,管理费用支出1027.0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65.36万元,公用经费30.51万元,专项经费731.1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4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6.85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3‰。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4656.02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5.1,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4。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2.5和15.3。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3.5,国有企业占30,城镇集体企业占1.9,外商投资企业占2.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0.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其他占21.1。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64.4,中等收入群体占35.6,高收入群体占0。

(二)提取业务:2014年,提取住房公积金2.99万笔6.06亿元,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占67.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7.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9.9,租赁住房占0,其他占0.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32.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4.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1,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5.7,其他占1.6)。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4年,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6.7。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7372.62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13.1,90-144(含)㎡占78.5,144㎡以上占8.4;新房占95.4,二手房占4.6。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5.5,中等收入群体占44.5,高收入群体占0。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68.3。

六、其他重要事项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2014年我中心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四部委联合下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文件精神规范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核定工作。按照新乡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确定工资基数申报的最低限额为1240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97元,确定工资基数申报的最高限额为2797的三倍8391元。控高限低后,2014年全市共有2283个单位,191866名职工变更了缴存基数;254个单位,18870名职工变更了缴存比例,无一例超标单位和个人。

2.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对2012年7月6日开始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存款及贷款年利率标准进行了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调整标准和执行时间,我市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存款及贷款利率随即调整执行。

3.当年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政策调整情况;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站)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贷款银行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4.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2014年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针对缴存职工反应的单位有未分摊账目不能提取、还房贷间隔一年当天对当天不能提取、提前结清间隔不够一年不能提取等问题,中心结合住房公积金行业发展现状和我市缴存实际,合理归并、简化、调整了有关业务流程,上述问题均已得到了合理解决,服务对象对中心的满意度进一步得到了提高。

6.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4年无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1起。案件基本情况:新华书店职工投诉单位欠缴其住房公积金,接到投诉后,中心领导高度重视,不计欠缴金额低、行政执法成本高等因素,从维护群众利益,履行公平执法职责出发,果断要求归集科启动行政处理执法程序。在该单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我中心向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申请立案,2014年7月14日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下达了《行政裁定书》(〔2014〕新中行审字第20号)。该裁定书完全采纳中心主张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及处理意见,在司法机关强大威慑力的震慑下,该单位已履行了缴存义务。

七、编报说明

1、公告中所有的数据均包括新乡市及所辖县市(不包括长垣县)。

2、公告中“个人贷款”及“提取”笔数所反映的是当年贷款及提取的总人数。

3、“资金运用率”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

4、“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管理费用、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是2014年末根据住房公积金实际收益分配后提取的数额;“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上缴管理费用”是2013年末根据住房公积金实际收益分配提取,2014年经市人大会及公积金管委会通过,上缴市级财政的数额。

5、“管理费用支出”中专项经费731.19万元,主要为“购买公积金办事大厅”及“公积金信息网络建设维护”等。

6、“低收入、中等收入、高收入”的划分:按照新乡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新乡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97元/月,依据新乡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基数,月工资低于2797元的为低收入群体;月工资在2797—8391元的为中等收入群体;月工资高于8391元的为高收入群体。

7、“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净增余额与全市住房贷款净增余额(商业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之和)之比。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30日

(编辑原小云微信号xinlangleju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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