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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新乡市回复网友致书记省长留言(二)

发布日期:2018/1/2 15:23:12 浏览:1017

来源时间为:2001-10-29

【网民留言】

新乡市太行饭店领导为了侵占老职工的利益和资格股份,将30多年工龄的老职工70多名全部踢出,强行让老职工将改制时购买的资格股交回财务科,又模仿职工笔迹,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侵占职工利益,如今老职工全部成了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医疗保障请卢书记能过问一下,让公平,正义的光芒温暖我们倍受剥削,欺压的老职工心田。

【网民留言】

为企业辛勤奉献30多年,如今被踢到失业中心,老职工被剥的连医疗保险都不能享受,企业领导设毒计将老职工的企业财产强行夺走,老职工到处上访自今没有解决,请卢书记能过问一下,老职工感谢不尽。

新乡市商务局调查后答复:

河南省新乡市太行饭店始建于1975年,1998年改制并更名为新乡市太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与太行饭店解除劳动关系的部分原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就该单位改制问题上访,我局调查认为“改制方案是按照中共新乡市委新发(1997)31号文件精神制定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改制工作是按照政策进行、且经上级主管部门及市政府研究批准完成,程序是合法的。”信访人不服,经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和复核,均维持我局意见。

网友反映太行饭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太行饭店改制后,企业效益并没有根本好转,在职职工月收入不足200元。2001年10月29日,太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了距法定年龄两年左右职工下岗及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承诺自愿提前与饭店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愿意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可凭职工的申请提前两个月转回饭店,饭店出面办理有关退休手续。”该次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该纪要通过各部门分别传达到了全体在职职工。2001年至2002年,有39名职工在太行饭店印制好的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上签字,太行饭店为这部分职工办理了失业手续;有12名职工因长期不到单位上班,在多次书面通知其回公司上班无果的情况下,太行饭店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了与这12名职工的劳动关系,并将其有关手续办理到失业中心;另有6名职工调到了其他单位,还有个别职工因与饭店的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依据当时的政策,进入失业中心的人员,每人每月从政府领取了220元失业金。该事项2005年已经我局调查处理,部分信访人因同样问题提起过劳动仲裁,我局和劳动仲裁部门均认定了太行饭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信访人不服,经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和复核,均维持我局意见。

网友反映股权转让问题。太行饭店改制时内部职工股为每股1000元,在企业内部流通,由职工自愿认购。由于太行饭店改制后,企业效益并没有根本好转,部分职工对公司的发展前景失去信心,自愿将本人的股权进行了转让,兑付了现金,转让了股票凭证,通过了股东大会,完成了股权交易程序。故不存在国家给职工原始股、企业强行收回股权、模仿职工笔迹、伪造股权转让协议问题。

网友反映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与企业解除合同后进入失业中心的太行饭店人员,人事档案进入托管中心,到退休年龄后由托管中心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太行饭店根据当时的相关政策,全部补齐了这部分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医保卡由托管中心办理。当时医保卡能按月打入基本医保金,个人能正常使用。2005年5月,《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保险工作的意见》施行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按年度缴纳大额医疗费,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均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医疗待遇。

【网民留言】

尊敬的郭省长:您好!

我是信阳市商城县国家税务局离休老干部子女,2009年9月左右,商城县国家税务局停止了离休老干部(包括一名抗日离休的老干部)的医药费的报销。要离休老干部自己拿钱先行购药,等有钱后再报销。可一直等到现在,抗日离休的老干部都已经去世了,他的医药费报销现在还是遥遥无期。每个老干部都垫付了医药费一万余元,住院的甚至有十万余元。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关心、注重离休老干部,特别关注离休老干部两费问题,他们是我们国家的一笔宝贵财富,不能因为医药费影响离休老干部的身体健康。我不明白的是:离休老干部的医药费应该是国家报销的,为什么商城县国家税务局卡住不给报销呢?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很多时候还需要长辈的经济支持,为了照顾我们这类后人,他们只有压低自己的医药费,挤出有限的一点离休费来帮助我们,宁愿他们自己的身体受损!!!!我们很心痛,也恨自己的无能。请尊敬的郭省长在百忙中关注一下吧!关心关心我们的老一辈,谢谢您了,急切地等待您的回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回复意见:

感谢网友坦诚地提出问题,接到省委督查室转来的第六批人民网2010060480号网民留言《中共河南省委督查通知》(豫督查字[2010]76号),省局党组高度重视,范立新局长亲自批示要明确专人认真办理。我局按局长指示精神要求离退休干部处一名处级干部负责与信阳市国家税务局沟通并督促对此事进行专项处理。信阳市国税局接省局通知后立即组成由市局离退休干部科科长带队的调查小组,对反映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调查及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商城县国税局离休干部基本情况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中,原商城县税务局17名离休干部全部分配到国税局,医药费按照当时的公费医疗政策由地方财政解决。商城县国税局按照离休干部管理要求,认真做好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2010年初,县局成立离休干部管理服务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离休干部工作,加强与离休干部的沟通,经常深入离休干部家里问寒问暖,力所能及帮助解决生活困难,为重病离休干部多方筹借资金垫付医疗费。多年来,该局离休干部对县局认真落实离休干部政策都很满意。

二、医改以来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制度落实情况

(一)2001年至2008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制度。自2001年起,按照《商城县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商政[2001]52号)文件规定,商城县国税局每年根据核定标准向县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离管办,其办公设在县社保局医保中心)缴纳统筹资金,由县离管办统一管理和使用,县局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用由县离管办按照规定进行报销,当年医药费实际开支超过统筹资金的部分,由县财政统一解决。统筹资金标准从2001年人均3000元到2008年人均7000元,商城县国税局均及时足额向县离管办进行缴纳。

二)2009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制度改革情况。2009年7月,商城县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调整2009年度省直驻商单位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09]39号),规定从2009年起,对该县工商局、国税局、药监局、盐业局等省直驻商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及缺口弥补办法进行改革,按每人每年13000元的标准进行统筹,对于年度实际开支超过当年统筹标准的部分由所在单位补足缴纳。在其文件后附的22名省直驻商单位离休人员名单中就有14名为商城县国税局离休干部。按照此文件规定,县局离休干部医疗费实际上全部由县局自己承担,上交统筹金已无实际意义。但县局仍然积极克服经费困难,及时向县离管办缴纳了2009年度统筹资金。

(三)2010年统筹资金缴纳情况。2010年上半年,县离管办口头通知商城县国税局统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3000元,县局认为标准过高且无力承担,多次向县离管办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要求降低标准,享受和地方其他单位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但到目前还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商城县国税局尚未参加该县2010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

总之,自从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商城县国税局能够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方面的文件规定,积极参与离休干部医药费财政统筹,及时足额缴纳规定标准的统筹资金,有力保证了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及时报销,2007年以前离休干部医药费全部按照规定给予了解决。

三、商城县2008年以来离休干部医药费未报销情况

(一)2008年县离管办为商城县国税局离休干部报销医药费9.1万元,尚有53520元没报销。

(二)2009年全县离休干部医药费总计367048元(有四名离休干部病重住院,医药费就达29万多元),县离管办列支完当年统筹资金后,尚欠离休干部医药费224048元。

(三)2010年上半年离休干部医药费全部暂由个人垫付,截至6月底医药费共计12万元。

综上,2008年至2010年6月底,商城县离休干部医药费没有报销的金额为397568元。

四、离休干部2008年以来部分医药费没有报销的原因

(一)县财政应予弥补超过统筹标准形成的缺口而未予以弥补。按照《商城县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商政[2001]52号)文件规定,商城县国税局2008年前足额缴纳了统筹资金,缺口部分应由县财政拨款,县离管办予以报销。由于县财政没有拨款,导致县局2008年还有53520元离休干部医药费没有报销。

(二)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违背了上级的文件精神。2009年7月,县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2009年度省直驻商单位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09]39号)文件,规定对县工商局、国税局、药监局、盐业局等省直驻商单位的离休干部年度实际开支超过当年统筹标准的部分,由所在单位补足缴纳。

商城县国税局经过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认真研究,对该县其他单位和周边县国税系统离休干部享受医疗待遇情况进行调查,认为县政府出台此规定违背了上级规定,和周边县的做法也不一致,应予以修改。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0]61号)中规定:行政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可纳入单独统筹。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实行单独统筹的行政单位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二是《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办[2002]20号)规定: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可纳入单独统筹。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过核实,由地方财政解决。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离休干部"两费"(离休费、医药费,下同)财政支持机制。在建立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后,凡是离休干部"两费"出现拖欠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解决离休干部"两费"负有监督责任。三是按照中组部、财政部等四部委最新文件精神,中共信阳市委组织部、市老干部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于2009年1月联合发文《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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