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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新乡市回复网友致书记省长留言(二)

发布日期:2018/1/2 15:23:12 浏览:1018

<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驻豫单位、省直驻外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信老[2009]1号)规定:省直驻外离休干部应参加属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属地必须接收,并执行和地方同等的政策。省直驻外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按所在地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向当地经办机构缴纳。对省直驻外单位缴纳的统筹资金不得单独列帐、封闭运行。对于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实际开支超出当地确定的医药费统筹金标准的部分,可按离休干部人均超支医药费及人数向省直驻外单位征收补充资金。省直驻外单位交纳资金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经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综上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和县局调查情况,商城县国税局认为该县将省直驻商单位从2009年起单独提高统筹标准并要求全额弥补缺口的做法,违背了上级文件要求,加重了省直驻商单位经费负担,严重影响了这些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队伍不稳定因素。

五、处理意见

信阳市国税局党组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老干部工作,要求对离休干部医疗费,无论地方财政是否帮助解决,市县两局(国税)都要共同想尽一切办法做到:新欠不能再形成,老欠必须限期解决。按照这一指导思想,商城县国税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商城县国税局自2010年7月份起,选择商城县人民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服务单位,签订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协议,为县局离休干部提供门诊、急诊和住院所需医疗医务服务。发生的医药费病人不必支付,由县医院垫支。县局与商城县人民医院定期结算。转诊转院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发生费用先由离休干部个人垫支,回来后由县局审核后全额予以报销,不能再形成新欠。

(二)对于商城县国税局离休干部2008年至2010年6月底没有报销的医药费,市局要求县局在积极恳请县政府给予经费支持的同时,先从在职人员的办公经费和工资中,优先保证支付拖欠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从现在起争取在一年内分期分批解决拖欠离休干部医药费问题。

(三)信阳市国税局调查组与商城县国税局主管领导一起对该局14名离休干部进行了逐个走访,解释情况和政策,通报市局党组对该情况的重视和措施,已取得他们的充分理解。

(四)鉴于该县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违背了上级的文件精神,商城县国税局将继续加大力度,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反映,争取该县能够按照信老[2009]1号文件要求,及时修改相关文件规定,从2009年起认真落实上级规定,执行和地方同等的政策,超支部分按照全县离休干部人均超支额及人数补充征收的规定,使商城县国税局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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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书记省长留言板、河南省长省委书记、新乡市市委书记、新乡市历届市委书记、新乡市政法委书记、新乡市市委书记张国伟、新乡市历任市委书记、新乡市南寨乡 书记、新乡市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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