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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广告新法考验房产策划的脑力-新乡活动策划公司

发布日期:2015/12/18 23:23:16 浏览: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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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随意在市区转了一圈,路边那些房地产宣传的主要媒体上,户外大牌、电子屏、宣传单页、围挡……几乎都能看到违反这四条规定的房地产广告。什么“距市中心约15分钟车程”,什么“价格低至4580元,首付5万元起”,什么“商铺投资回报率在10~15”,什么“周边将兴起未来城南商圈”……等等之类的宣传标语比比皆是。有些楼盘还是“诸规皆犯”,什么吸人眼球就上什么。


在很多常州市民看来,买房就是买地段,因此对地理位置的追求一直以来都是常州房地产广告创意的重头戏。记得那时新北万达广场还在建设期,周边的各个楼盘就用此卖点用得不亦乐乎,“距万达广场×××分钟路程”几乎成了那时周边楼盘通用广告语。最夸张的是,一个好几公里外的楼盘也宣传“只要10分钟路程”,购房者问这10分钟怎么测得的,回答是“直线距离并不远,开车10车钟肯定开到了”。


“为了突出项目优势,提升楼盘销售量,开发商经常在广告宣传中会有夸大和失实的表述,而购房者往往容易轻信这些宣传内容,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市工商局广告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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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变”或“自变”,房产广告需主动创意升级


值得注意是,其实新《广告法》在地产广告违规方面,处罚力度相比以前的规定并没有提,房地产广告最重要的“9不得”“3必须”。


新房地产广告“9不得”


1.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


5.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7.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8.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9.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新房地产广告“3必须”


1.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2.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关于新房地产广告违规罚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中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此规定里提到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仅指无法在新《广告法》中找到具体规定的,如果新《广告法》有规定的,按新《广告法》处罚,最高可罚100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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