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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向控股股东

发布日期:2018/1/24 8:49:00 浏览:435

来源时间为:2017-07-07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

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拆借资金事项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鹭集团”)签定了《拆借资金协议》。白鹭集团同意在资金

充裕的情况下,2012年向本公司提供不超过9000万元人民币(大写:玖仟万元人民币)

的无息短期拆借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

鉴于白鹭集团持有本公司41.31的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因此上述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白鹭集团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国有独资公司。注册地址:河南

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林;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零壹佰叁拾

陆万元;税务登记证号:41070017296519—1;经营范围:粘胶纤维、合成纤维制造。

棉纱、制线、印染、服装、硫酸钠、玻玻璃纸制造、出口本公司产品、再生品及相关技

术、进口该公司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房屋、设备和土地租赁,

化纤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建筑和建筑物的修缮。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012年资金拆借金额不超过9000万元人民币(大写:玖仟万元人民币),无息短期

拆借资金。

四、进行关交易的原因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2012年期间需临时拆借集团公司的款项,本公司在较短时间内

偿还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不就临时拆借资金事项向本公司收取利息,仅为帮助公司解决

资金周转问题。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白鹭集团的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有关联交易不存

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本公司向白鹭集团《拆借资金协议》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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