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新乡 > 企业单位 > 正文

[股权质押]双鹭药业:关于第二大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1/3 18:57:16 浏览:485

来源时间为:2015-06-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本次股权质押情况2015年06月26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乡白鹭”,该公司目前持有本公司96,275,329股,均为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1.07%)通知:新乡白鹭将其所持有的“”国有法人股中的1,300万股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作为新乡白鹭控股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申请人民币31,000万元流资借款之担保。新乡白鹭已于2015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5年6月24日,质押期限为自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之日(即2015年6月24日)起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同时,本公司接到通知,新乡白鹭于2011年12月6日质押给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的所持有的“”国有法人股中的1,200万股(2012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送2股)于2015年6月24日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二、公司股权处于质押状态的累计情况截止2015年6月24日前,新乡白鹭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56,04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56,840,000股的12.27,具体质押情况如下:新乡白鹭曾于2011年12月6日将其所持有的“”国有法人股中的1,200万股(2012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送2股)作质押,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申请人民币20,000万元借款之保证(详见公司2011-042号公告),质押登记日为2011年12月06日,已于2015年6月24日解除质押(即本次解除的质押股份)。新乡白鹭曾于2013年3月1日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1,420万股[后经本公司2012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送2股)后,质押股份变为1,704万股]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新乡白鹭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借款之保证(详见公司2013-002号公告),质押登记日为2013年3月1日,质押期限为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之日起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目前尚未解除质押。新乡白鹭曾于2015年1月22日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1,000万股质押给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作为新乡白鹭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申请人民币60,000万元借款之保证(详见公司2015-002号公告),质押登记日为2015年1月22日,质押期限为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之日起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目前尚未解除质押。新乡白鹭曾于2015年3月25日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1,400万股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作为新乡白鹭控股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流资借款之担保;同时将其所持有的“”国有法人股中的300万股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作为新乡白鹭控股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申请1000万美元流资借款之担保,质押登记日均为2015年3月25日,质押期限均为自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之日起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目前尚未解除质押。截止本公告日,新乡白鹭共持有本公司股票96,275,329股,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57,04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56,840,000股的12.49。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持有、控制本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情况。特此公告。

《[股权质押]双鹭药业:关于第二大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相关相似阅读参考资料:
大股东股权质押、大股东股权质押利好、大股东股权质押 规定、大股东股权质押比例、大股东股权质押公告、大股东股权质押重组、大股东股权质押风险、大股东股权质押率70、大股东的股权质押

最新企业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