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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大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2/1 14:40:12 浏览:688

来源时间为:2015-01-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股权质押情况

2015年01月26日,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第二大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乡白鹭”,该公司目前持有本公司96,275,329股,均为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1.07)通知,新乡白鹭曾于2012年10月15日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所持有的“双鹭药业”国有法人股中的1,200万股已解除质押,并于2015年1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同时,新乡白鹭将其所持有的“双鹭药业”国有法人股中的1,000万股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作为新乡白鹭控股子公司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申请人民币60,000万元借款及贸易融资之保证,并于2015年1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5年1月22日,质押期限为自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之日(即2015年1月22日)起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

二、公司股权处于质押状态的累计情况

截止2015年1月22日前,新乡白鹭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41,04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56,840,000股的8.98,具体质押情况如下:

新乡白鹭曾于2011年12月6日将其所持有的“双鹭药业”国有法人股中的1,000万股[后经本公司2012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送2股)后,质押股份变为1,200万股]作质押,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申请人民币20,000万元借款之保证(详见公司2011-042号公告),质押登记日为2011年12月06日,目前尚未解除质押。

新乡白鹭曾于2012年10月15日将其所持有的“双鹭药业”国有法人股中的1,000万股[后经本公司2012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送2股)后,质押股份变为1,200万股]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申请人民币45,000万元借款及贸易融资之保证(详见公司2012-029号公告),质押登记日为2012年10月15日,质押期限为自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之日起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目前该部分股份已于2015年1月22日解除质押(即本次解除的质押股份)。

新乡白鹭曾于2013年3月1日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1,420万股[后经本公司2012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送2股)后,质押股份变为1,704万股]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新乡白鹭子公司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借款之保证(详见公司2013-002号公告),质押登记日为2013年3月1日,质押期限为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之日起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目前尚未解除质押。

截止本公告日,新乡白鹭共持有本公司股票96,275,329股,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39,04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56,840,000股的8.55。

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持有、控制本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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