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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吊销公告

发布日期:2017/7/23 7:33:23 浏览:519

上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企业2012年度检验,本局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因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书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请上述当事人到我局注册科、外资科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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