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新乡 > 资讯杂谈 > 正文

新乡中院:定罪准确不符再审条件

发布日期:2016/5/2 2:49:35 浏览:649

有关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的新闻一度在网上引起广大讨论,对于量刑过重的质疑声不断。29日,有记者从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证实,该院对此案启动申诉审查程序后,已于4月26日驳回原审被告人闫啸天之父闫爱民的诉讼。

2014年7月14日,大一学生闫啸天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期间,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1只,死亡1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1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同年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次日,二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11月28日,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新乡中院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后,闫啸天之父闫爱民不服,并以“闫啸天无犯罪预谋、无犯罪动机,主观上不知所猎捕的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且认定猎捕鸟的数量为16只证据不足,鉴定结果错误,不应该是燕隼,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新乡中院提起申诉,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新乡中院驳回申诉的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法制网)

《新乡中院:定罪准确不符再审条件》相关参考资料:
新乡中院、河南新乡中院驳回、海南 中院、郑州中院、绥化中院、呼市中院、商丘中院、衡水中院、衡水市中院

最新资讯杂谈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