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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2/21 12:35:27 浏览:787

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本次会议通知已于10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

(二)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本次董事会于2022年2月14日上午9:00在公司办公楼116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三)公司实有董事9人,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人数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9人。(其中:委托出席的董事0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0人)

(四)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邵长金先生主持。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实施“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三期工程”的议案》

为充分利用公司氨纶纤维的生产资源,优化公司产品结构,稳定氨纶纤维的生产规模,增强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公司拟实施“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三期工程”。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三期工程,产品方案为超细旦氨纶纤维,年产能4万吨。建设地点位于国家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期项目总投资为103,716万元,其中:建设投资94,542万元,建设期财务费3,381万元,流动资金5,794万元。

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03,716万元,其中:企业自筹30,660万元,申请银行长期贷款69,000万元、短期贷款4,056万元。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包括银行贷款方式在内的多种方式进行项目资金筹措。该项目计划2022年二季度开工,建设工期15个月。

本项目采用连续聚合干法纺丝生产工艺,关键工艺技术设备引进,辅助工艺设备及公用工程设备采用国产新设备。核心技术及装备采用当今世界上先进的120头纺丝甬道,卷绕头为一拖二驱动,大大降低了能耗和空间,保证产品质量均匀与稳定性。分级包装入库装车系统采用无人化、高智能控制系统,提高效率并降低成本。

本项目达产后预计年新增销售收入159,620万元,预计年新增销售利润约19,500万元。项目建成后,公司市场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年产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纤维项目”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基地合理化布局的需要,确保公司规模优势和市场占有率,稳定公司在行业中的龙头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实施“年产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纤维项目”。

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纤维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图木舒克市达坂山工业园区。本项目总投资为79,619万元,其中建设投资74,672万元、建设期财务费用839万元、流动资金4,109万元。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包括银行贷款方式在内的多种方式进行项目资金筹措。该项目计划于2022年一季度开工建设,计划建设周期24个月。

项目产品方案为生物质纤维素长丝,年产能1万吨。本项目工艺技术采用目前国内外纤维素长丝行业先进工艺,节能环保效果显著。项目设备拟采用升级型连续纺丝机,该纺丝系统高效,适用产品规格型号较广,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属目前国内外最先进智能的纺丝设备。

本项目达产后预计年新增销售收入33,356万元,预计年新增销售利润约7,800万元。项目建成后,公司市场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将原章程: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改为: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将原章程: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修改为: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3.将原章程: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将原章程: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5.将原章程: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方案》

(内容详见2022年2月1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1.在对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乡白鹭精纺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华鹭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新乡市飞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时,关联董事邵长金先生、宋德顺先生、王文新先生予以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2.在对与新乡双鹭药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时,关联董事李云生先生、王文新先生予以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3.在对与中纺院绿色纤维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时,关联董事邵长金先生予以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谢跃亭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其简历详见附件。

姚永鑫先生不再兼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仍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其未持有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六)审议《关于八长系统部分设备技术改造的议案》

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考虑到公司八长系统生产效率、产品竞争力等因素,公司拟对八长系统部分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该项目利用八长系统原有生产线的基础上对部分设备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生产差别化高性能纤维素长丝,以高新技术产品取代传统产品,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本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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