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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公积金新规:离婚两年内买房不得使用公积金

发布日期:2020/2/11 1:12:40 浏览:274

来源时间为:2019-05-05

摘要:为贯彻落实“三级十同”要求和全力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到让群众少跑路,让数据多跑路,现对新乡市住房公积金审批事项规范如下:

为贯彻落实“三级十同”要求和全力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到让群众少跑路,让数据多跑路,现对新乡市住房公积金审批事项规范如下:

一、职工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简称冲还贷)协议后,签约账户不允许提取(配偶销户提取除外)。借款人已签而配偶未签的,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允许提取(销户提取除外)。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频次为首次提取以贷款发放之日起满12个月或还贷款满12期后方可提取,再次提取间隔应大于12个月(对应日),贷款结清后一年内,可最后提取一次。同一套购房贷款,夫妻双方须同时提取。

三、为解决僵尸企业职工提取难问题,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单位提供的停产、半停产证明材料,为单位办理全部职工封存手续,封存时间为单位应缴时间。

四、职工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情形的;

二)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情形的。

五、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职工,自《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签订生效之日起,超过一年不再受理该套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用其他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与贷款机构应在同一县(市)区域内。

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为受托银行,登记费应由受托银行缴纳,待抵押权为公积金中心时,抵押登记费由公积金业务费支出。

八、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核定方法。

九、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后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适用本通知。

以前发布的通知或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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