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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家教要求考试包过协议显失公平属可撤销

发布日期:2016/7/20 6:20:03 浏览:469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9日电:正在准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吴某通过BBS发帖,找到的大四学生李某,聘其辅导自己的考试课程。双方签协议约定,终止家教的唯一条件是:吴某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理课程的考试,另外,单方终止协议要赔违约金10000元。上了几次课后,吴某诉至法院,认为李某以事务繁忙为由拒绝授课,属单方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10000元违约金。李某则认为,吴某以欺诈方式签订该协议,应属无效。南开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8年未过考试,要求2个月内教会,该协议显失公平,对其诉请,予以驳回。

家住河西区的吴某,于1996年初中毕业,1999年毕业于某商贸服务学校,2000年开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网络专业的专科及本科考试。2007年8月底,吴某通过BBS发帖,找到南开大学大四学生李某,请其教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理课程。双方于2007年9月1日签订协议,约定9月1日至10月27日教授完毕,同时约定该协议终止的唯一条件为:吴某顺利通过天津市举行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理(工)课程的考试,若单方私自终止,要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

原告吴某称,协议签订后,从第5天开始,李某便以事务繁忙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属单方违约。后经法院调查,李某为吴某辅导了部分课程,吴某并未支付任何费用,双方经协商未果,对簿公堂。

作为被告的大四学生李某称,看到吴某在网上发帖后与其联系,上了一节课,吴某便提出签订协议。当时就发觉协议中许多内容对自己不利,且短时间内无法完成如此多的课程辅导,但吴某称,签订协议的目的就是找家里要钱,李某遂同意。协议签订后,又上了两次课,吴某对所教课程基本不懂,后来就不来上课了,也不再与其联系,直至吴某找到学校要求赔偿。

李某认为,吴某采取欺诈方式签订协议,目的是谋取钱财,该协议应属无效。而且,吴某曾与、南开大学的学生签了几十份家教协议,经学校及学府街派出所解决也不止一次,吴某先借口说不上课,后向学生索要钱财。据此,李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和李某虽然签订了家教辅导协议,但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其权利义务不对等。其中约定,李某有义务就协议约定课程的有关同一知识点进行多次讲解,直至吴某对其完全明白,且协议终止的唯一条件约定为:吴某顺利通过天津市举行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理(工)课程的考试。但就吴某自身情况来看,其初始学历为中专,未接受过正规高等教育,自2000年至2008年,8年时间内未能通过所学专业的本科考试,即使李某多次讲解,也未必能达到吴某完全明白的程度。由此可见,该协议具有不可履行性。现由于李某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协议还应归于有效,但吴某在李某对其进行了部分课程辅导后,未支付费用。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违约事实存在,故对其要求李某赔偿10000元违约金的诉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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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周苏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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