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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8 6:55:46 浏览:529

来源时间为:2006-08-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名义做出的各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三条市政府各局(委、办)作为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程序规定,具体承办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受理、调查、取证、听证、报批、送达、执行工作。

第四条需由市政府依法做出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各责任单位统一受理,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完结后,拟定处理意见,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政府拟做出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程序、事实、拟处理意见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六条对需要进行听证的事项,应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组织工作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派员作为听证主持人参加听证会。

第七条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各主管市长签批,重大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市长签批。

第八条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送达、执行工作由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实施。

第九条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实施完结后,各责任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整理齐全,按档案要求归档。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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