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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投诉新乡新美家中介违约、进行虚假交易

发布日期:2018/5/9 15:52:55 浏览:655

来源时间为:2018-1-12

于2018年1月12日在新美家房产中介与卖房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在规定一周内卖方无法更名,押金也不退。

投诉请求:侵犯我权益,要求退押金。

现有证据:房屋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收据。

新乡市法制办

新乡市法制办

新乡市法制办

2018年01月30日9时32分,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将消费投诉内容转给了新乡市新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018年01月30日11时36分,新乡市新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回复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内容如下: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即主动联系改名事宜并约好第二天去办理,但买方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去办理,最后造成在合同期内没有完成改名及付款事宜。买方恶意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买卖合同,不仅定金不退,违约方(买方)还应尽快补齐违约金。

2018年01月30日14时00分,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进行回访,消费者周女士表示:他们简直就是在一派胡言,当时我们跟卖家签订了三方合同,合同上明确约定,如果因甲方(即卖方)不能改名造成不能交易,不算双方(买卖双方)违约,退回全部定金,如改名不成功,不付中介费。我们是1月12日的时候签订的合同,中间隔了10天都一直没通知我们去改名,1月18日的时候才通知我们。当时卖家说他出差了不在,我们就又等了一天,但一直等到1月19日,才说让我们买卖双方去他们公司。当时新美家房地产公司一直扣留着卖方的购房协议,本来约好三方一块去售楼部更改名字,当时卖家提出了不一定能改成,让新美家房地产公司拿上1万元,如果不能改名,就将1万退给我,但是新美家公司没有同意。当时卖家与新美家公司就吵起来了,因为新美家房地产公司一直压着卖家的购房合同不给,卖家还拨打了110,最后卖家将购房合同拿走了。我们并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没有完成改名,就应该退还1万元,不能言而无信。

2018年01月30日14时20分,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将此情况反馈给新乡市新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公司负责人王锡兴表示:目前卖家的确是已经把购房合同拿走了。但不能他们说什么你就信什么。当时卖家也通知他们要进行改名了,但他们没去,也属于违约,如果非要追究责任让他们起诉吧。

2018年01年30日15时05分,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将此情况反馈给消费者周女士,周女士表示:1月12日当天签的合同,当天晚上新美家房地产就打电话要求我们再给5000元的费用,我们没有同意,过了一天,1月13日中介又说要3000元利息,说是卖家钱存到售楼部后需要支付利息,我们没同意。1月18日,卖家说开发商不在,又过了一天卖家又说他要出差,我们一直等到1月22日,才跟我们联系,但是卖家的房子已经拉入黑名单,最终导致不能更名。中介公司就跟抢钱一样,我们会诉诸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2018年01月30日16时33分,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将此情况反映给参与此事的卖方,张先生表示:我的确是在签订合同第二天就准备联系买家进行更名,但当时并没有买家的联系方式,跟新美家房地产公司联系,想让他们联系,但也一直没有联系上新美家房地产公司。后来,1月18日联系上的时候,开发商出差了,没办法进行更名。按理说到1月19日,一周之内我们没有完成更名,合同就算自动解除,双方不追究责任,新美家房地产公司应该归还我的购房合同和对方的定金,但是我们买卖双方还愿意继续交易,我们就相约1月22日,在新美家房地产公司见面后一块去开发商那,但是对方提出现将定金退还后在一块去时,新美家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出差还没回来,他们公司员工也没办法处理,这个事情就僵持在那里。说实话,新美家房地产公司为了赚取中间的服务费,就压着我的购房合同和对方的定金一直不给,直到我打了两次110,对方才将购房合同退还给我,在我看来我们三者之间的合同在1月19日那天已经终止,应该退还对方定金的。

2018年02月06日10时57分,新乡市新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回复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内容如下:

对消费者在消费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关注、调查实情,帮助合理合法公正的解决既是消费网的职责,也是我们每个消费者在受到不法侵权时所殷切期盼的;既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又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提高人民的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净化社会环境,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促进社会进步,也是大多数人所希望的!

同样,消费网对我们在业务中发生的纠纷予以关注,我们也表示感谢!

为让大众了解事实真相,不被蒙蔽,作出公正的评判,并尊重河南消费网的辛勤劳作和报道,现予以回复。

关于周女士所诉事件,合同明确约定:签订合同后各方应忠实履约,若发生分歧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解决。这也是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一般程序。问题出现后,买方不但不同意三方当面协商解决反而颠倒黑白、极尽污蔑抹黑、诽谤之能事,对此,我们不屑于回应,只希望在法庭上进行说明,所以仅对河南消费网作了简短的回复。希望予以理解!

我们现在来看看事情的全过程:

1月12日,上午我们与买方周某及其母侯女士、卖方张某到翡翠国际开发商售楼中心。买方通过售楼部和银行工作人员对交易房屋的真实性、房屋状况、按揭贷款等所有情况反复核实确认后,一起到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

下午卖方张某又来我公司说:可以改名但要求买房另加5000元改名费。我们在说服其按合同执行不要再另加费用无果的情况下,把情况告诉买方征询意见,在其不同意后我公司作出让步给卖方张某3000元,不再让买方多出一分钱。但买方却怀疑是我们想多要钱,我们在多次解释无果后,要其向卖方证实!

13日上午我们劝说买方在不让其多出钱的情况下尽快办理

19:54我们与买方再次沟通

20:17买方主动打来电话沟通,并提出18日去办理更名手续并道歉

21:27微信通知卖方已与买方谈妥,并要其联系于18日办理。

14日09:4609:5009:5810:0310:0510:16多次与卖方联系(前几次未接通,最后一次接通)电话提醒微信通知内容。

13:36买方来电却又要求帮其找90或110平方米的房子,转让费5万元也可,并明确表示违约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不要定金。我公司劝其继续履约。

17日08:54与买方通话,买方明确说卖方改不了名(签合同当天卖方即约好了改名时间,为什么这时她那么肯定改不了名呢?)

卖方让我们同事通知买方第二天上午9:00去办理更名手续。我们随时通知了买方,买方没有反对并表示同意。

18日张某又通知我们说:开发商方领导出差,等其回来办理,具体时间再约。我们随即通知了买方,买方表示同意。

19日张某上午通知我们下午去办理更名手续,下午又通知因其有事且20-21两天是周末休息日不办公,改在22日上午。我们及时通知了买方,买方表示同意。

20日21日不知何故,买方却又连续两天报案索要定金

22日早上买方先到房管局投诉,约9:50到我公司又要与卖方及我公司商定一起去办理更名手续。但买方又另外提出让我们带定金过去。因为,合同没有这样约定,况且我没在家无办法做到。因此,买方不去办理更名手续,卖方要拿走合同,110来后判定等我回来后解决。

28日下午张某到我公司后,我公司多次给买方打电话,其不但不来,而且连电话也不接。后卖方张某再给其打电话仍旧不来。我还特别给买方发了微信促使来协商,但最终还是不来。因为是三方协议,买卖双方更是交易主体,在买方不到场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之前两方又都说张某已被开发商列入黑名单房子不能更名,故经民警鉴证,把其购房手续给了张某。这均可以找110核实。

以上有通话记录和微信内容为证。

房地产经纪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房地产交易而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业务的经济活动。

合同法中: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是非曲直,法律自有判断!

我们将随时接受消费网的质询和监督,促进我们的进步,提高我们的服务!

你的投诉已在河南消费网首页“公开和解”栏目公开,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均可发表意见,力争尽快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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