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北环农贸市场片区
片区范围:北至新牧湾小区地界,东至牧绿蔬菜市场东侧,南至师大北路,西至新飞大道,包括北环豫北农贸市场、北环旧货市场、北环蔬菜市场等周边范围,总占地面积约2000亩,其中更新用地约886.35亩。
功能定位:产业转型更新。
更新重点:以市场搬迁改造为先导,推进茹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完善片区路网及配套设施,提升高等学校及凤泉湖周边居住品质。更新方式以拆除重建为主,综合整治为辅;其中拆除重建用地面积约678.6亩,综合整治面积约207.75亩。
第十一章实施与保障机制
第一节更新工作机制
第七十七条健全城市更新工作体制机制
市政府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决策城市更新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及监督管理,以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牵头拟定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开展试点示范,推进城市更新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市更新总体规划编制,将经批准的城市更新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规划内容纳入详细规划,为规划城市更新项目提供空间保障;市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区政府(管委会)是推进本行政区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需指定相应部门作为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城市更新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区级城市更新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城市更新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节更新规划传导机制
积极构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统筹片区更新规划—单元更新规划(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三级规划传导体系;从更新规模、功能设施统筹、项目实施建设等方面逐级保障项目落地。本规划更新单元和统筹片区划分,与已批控规确定的管理单元及街坊界限进行了充分衔接。
第七十八条统筹片区更新规划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划和工作实际,编制重点统筹片区更新规划。通过开展行政辖区内重点区域的更新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明确片区更新重点和目标,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重点统筹片区评估报告包括片区更新现状分析,片区更新目标、要求、实施路径,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内容,划定更新单元,确定更新方式,明确“留、改、拆”比例,核准城市更新单元边界,根据区域评估结果和项目性质确定实施主体、确定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评估报告需经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十九条单元更新规划
单元更新规划主要是落实片区更新计划,从现状数据指标、更新指标要求、重点项目清单三个方面对更新单元进行规划传导与实施指引,单元更新规划应结合已批控规进行编制。
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区域评估结果和项目性质,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编制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更新方式、实现途径、设计方案、建设方案、运营方案等内容。
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查后,需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八十条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导则
构建以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为基础的系列更新政策体系。建议近期制定城市更新实施细则、城市更新规划管理操作规程、城市开发权转移与容积率奖励政策等,保障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的完善;制定城市更新行政审批制度、新乡市城市更新技术导则、新乡市老旧小区改造技术指南等,针对重点城市更新实施内容,以问题为导向,重点研究制定危旧楼房改造、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和修缮等技术标准,加强相应技术标准的制定。
第三节政策保障机制
第八十一条土地支持政策
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的土地,优先保障土地要素供应。权利人自主更新的,适当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城市更新项目中的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纳入整体改造范围,涉及土地出让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更新项目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国家及本市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相关政策。
第八十二条规划支持政策
重点在用地性质的兼容与转换、公共服务设施集约设置、容积率调控、开发权转移及建筑面积奖励等方面制定规划支持政策。如允许容积率在不同地块、不同城市更新单元之间整体平衡,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鼓励用途兼容使用,鼓励符合条件要求的老旧厂区转型升级,允许对原有建筑进行内部加层改造、增加连廊、电梯等配套设施。
第八十三条行政审批支持政策
开辟城市更新项目绿色通道,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对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保障项目落地。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办理项目及各子项目用地、建设、融资等相关手续,保证项目顺利合规推进。
第八十四条税费支持政策
纳入市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符合条件的,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相关减免政策。同一项目原多个权利主体通过权益转移形成单一主体承担城市更新工作的,经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确认,属于政府收回房产、土地行为的,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
第八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支持政策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部分风貌保护建筑,当事人可以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相关事实。
第八十六条征收安置支持政策
多渠道、多方式安置补偿方式,实现居住条件改善、地区品质提升。采用等价置换、原地安置、异地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
第四节城市更新资金保障机制
第八十七条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相关奖补资金,加大市、区两级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利用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贷款等资金渠道,探索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统筹考虑对符合要求的重点城市更新项目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国家和省规定计提的相关基金后,全部返还区财政,平衡改造成本。
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资金筹措。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完善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更新的收益保障机制。鼓励不动产产权人、原产权单位自筹资金用于更新改造。财政部门按照《城市更新特许经营协议》做好相关财政保障工作。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