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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工伤保险待遇提高伤残津贴标准增加

发布日期:2016/5/29 8:12:10 浏览: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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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工伤保险待遇提高伤残津贴标准增加

2013-08-14来源:新乡日报编辑:

摘要: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按照河南省相关政策要求,我市工伤保险待遇将再次提高,提高后的津贴和费用将于近期发放到位。

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按照河南省相关政策要求,我市待遇将再次提高,提高后的津贴和费用将于近期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范围涉及201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根据新调整的标准,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40元的标准增加。其中,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为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为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为7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为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亲属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在上述调整基础上,标准继续向老工伤人员倾斜。对于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者,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依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市民,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政策调整的,不属于这次伤残津贴的调整范围。

《新乡工伤保险待遇提高伤残津贴标准增加》相关参考资料: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宣传、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2016、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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