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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发布日期:2023/7/5 16:33:35 浏览:93

6、相关经营业绩变化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下降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次2023年一季度报告披露内容不涉及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二、会后事项情况说明

1、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大信审字[2021]第16-10008号、大信审字[2022]第16-

00001号和大信审字[2023]第16-00008号)。公司2023年1-3月的财务报表已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未经审计。

2、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形。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业绩变化情况及原因详见本承诺函“一、公司经营业绩变化情况及核查情况”,相关业绩波动未对公司未来长期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募投项目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其他重大异常变化。

5、除本次发行外,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未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周协、杨惠元、律师事务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鲁鸿贵、周耀鹏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大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美玲、杜卫,根据大信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自深交所审核通过之日(2023年3月22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未发生变更。大信所及签字会计师在会后期间受到的有关部门处罚情况如下:

(1)2023年3月30日,由于大信所执行的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向大信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炜、雷超;

(2)2023年4月3日,由于大信所执行的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向大信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朱劲松、李华。

上述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对大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没有影响。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和立案调查事项涉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员均未参与本项目的审计工作。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员均未参与过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和立案调查事项涉及项目。上述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10、发行人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将在批文有效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启动完成发行。

20、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单位、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1、公司启动发行时将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22、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所述,新乡化纤本次发行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3年3月22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上述说明事项外,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文件中所述的可能影响项目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事项。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特此承诺。

(以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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