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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消费者新乡中院为您找“说”法

发布日期:2021/3/16 10:00:26 浏览:281

来源时间为:2021-03-15

随着现如今社会经济的发展,

咱们老百姓的消费方式越来越丰富多彩买车、购房、旅游、网购……

在我们“剁手”到大呼过瘾的同时,

消费过程中也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烦心事

从今天起,小编将会通过购车、旅游、网购

等多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和您一起看看法官是如何拍案说法

天天315系列(一)

女子漂流时受伤,到底找谁赔?张女士诉某景区和某保险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8年,张女士及其家人满心欢喜的来到河南某景区参加漂流项目,结果在滑道急转弯处,张女士头部被撞伤,随后被紧急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张女士后经鉴定为伤残十级,花费了近四万元经过半个月的治疗方才出院。出院后张女士心中万分委屈,于是将景区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同时还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景区对张女士漂流过程中受伤的事实也都认可,但是景区认为他们在保险公司投有风景名胜区责任险,事故发生在责任保险期间内也没超过理赔限额,张女士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保险公司却认为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所参与的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所认知,也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高度谨慎义务,更应当自行承担危险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景区不存在任何过错,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1997元,驳回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法官说法

消费者非因自身原因在旅游景点提供的旅游项目中受伤,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划重点),人民法院根据消费者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法律赋予旅游者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请求权,在本案中,张女士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她最终选择以旅游经营者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女士选择以合同违约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醒

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风险意识的不断加强,商业保险也越来越被人们熟知和认可。消费者如何在旅游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购买保险和理赔时避免掉入陷阱就显得非常重要。

本案系旅游者在旅游景点游玩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而旅游经营者或其他主体拒绝赔偿而引发旅游纠纷的问题。

本案涉及旅游者对于侵权和违约之诉的选择权问题、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问题、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等多个实践中常见问题,在这里,法官对我们的消费者也给出了几点提示:

1、作为旅游者,我们要在正规的旅游景点通过正当程序进行项目消费,并注意对相关的票证进行留存。在进行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消费项目时,要严格按照旅游景点的提示做好相应的防护和准备工作。一旦意外发生,首先要分清责任,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在旅游纠纷维权时,旅游者一定要谨慎选择通过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维护自己权利,并且一旦选择就要按照相应的要件准备证据,这样诉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旅游者若主张侵权责任成立,一般要举证旅游经营者存在过错,还要举证因旅游经营者的侵权行为造成其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失。而旅游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不必证明旅游经营者有过错,只要举证其违约即可。在侵权之诉的证据比较扎实的情况下,尽量选择旅游侵权纠纷,这样才能扩大赔偿范围,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

3、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向保险公司索要全部的合同及附件。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不仅要了解保险的保障项目和付费数额及方式,还要详细阅读合同内容,特别是对一些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更要详细阅读,并让保险业务员对自己不清楚的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以免日后理赔时发生拒赔事件。

信息来源:研究室

原标题:《【天天315】@消费者新乡中院为您找“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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