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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河南新乡中院驳回该案申诉

发布日期:2016/10/5 14:25:39 浏览:481

记者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驳回了“闫啸天因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十年半”一案的再审申诉。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时,和朋友王亚军在该村一树林内掏了一窝燕隼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之后,他通过网络发布将其余燕隼卖掉。之后,他俩在该树林内又掏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了解,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来,闫啸天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15年12月,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对判决表示不服,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并向新乡市中院递交了申请。

新乡市中院近日出具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上写明:“经审查后认定,原审被告闫啸天的犯罪预谋、犯罪动机足以认定;原审被告闫啸天、王亚军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开庭时均对猎捕隼16只和所猎捕隼去向供认不讳;涉案动物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有法定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原判量刑也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昨日,闫啸天的代理律师付建就此回应称,家属对河南新乡中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将尽快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图文:河南新乡中院驳回该案申诉》相关参考资料:
新乡中院、海南 中院、青岛中院、青岛市中院、绥化中院、郑州中院、跪求中院立案、杭州 中院、嘉兴 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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