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0-08-21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安桂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安桂民利用QQ、微信等渠道发布招嫖信息,为黄某、张某某、井某介绍嫖客二十余人次,在新乡“苹果主题酒店”、塞纳风情酒店、时代客栈等酒店从事卖淫活动...
安桂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豫0782刑初6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桂民,曾用名安定国、安红星,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辉县。因犯强奸罪,2014年3月6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献宾,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范曾,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一部刑诉[2019]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桂民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建明、耿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桂民及其辩护人李献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至6月,被告人安桂民利用QQ、微信等渠道发布招嫖信息,为黄某、张某某、井某(女,2003年2月9日生)介绍嫖客二十余人次,在辉县市“苹果主题酒店”、塞纳风情酒店、时代客栈等酒店从事卖淫活动。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人黄某、吴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安桂民的供述与辩解;湖北省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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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安桂民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供认犯罪。
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安桂民构成介绍卖淫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被告人安桂民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6月,被告人安桂民利用QQ、微信等渠道发布招嫖信息,为黄某、张某某、井某介绍嫖客二十余人次,在辉县市“苹果主题酒店”、塞纳风情酒店、时代客栈等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其中井某是2003年2月9日生,被告人安桂民2019年5月底6月初开始为井某介绍嫖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手机;书证户籍证明、新警搜搜查结果、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扣押决定书、韩某手机QQ截图、辉县苹果主题酒店明细账单、抓获证明、情况说明;证人井某、黄某、白某、吴某、韩某、王某、李某证言;被告人安桂民的供述与辩解;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应光盘;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桂民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桂民犯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桂民在2014年3月6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桂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安桂民利用手机发布招嫖信息,故对其犯罪时使用的手机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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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安桂民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安桂民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华为Note10;IMEI:869464038777320),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静
人民陪审员李顺喜
人民陪审员郭学琴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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