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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向阳派出所民警当有偿“保护伞”被判十年

发布日期:2015/10/18 1:26:30 浏览:531


□记者牛冰霜


东方今报新乡新乡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民警刘某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见有利可图,以保护当事人安全为条件向其索要公司20干股,5年间刘某伙同妻子张某非法获利近25万元。近日,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审理了此案,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新乡市民王某经营医药生意,2008年3月26日,王某的妻子葛某报警称老公因与人产生纠纷被拘禁在一家酒店。接警后,时任新乡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民警的刘某出警,并将涉事的几人带往派出所处理。据葛某称,在此前后,家里曾遭不明人士骚扰与恐吓。她多次拨打110,每次都是刘某出警。


由于看到医药生意利润较大,刘某便以承诺保证王某及其家人人身安全为条件,与王某达成共同经营药品的协议,并向王某索要20干股。2008年4月,刘某与王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共同成立药品销售公司,王某占80股份,刘占20股份,王某负责投入前期基础运作资金,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承担对外的一切债权债务,亏损由王某自己承担,刘不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王某及家人安全由刘负责,如王某及家人因此而受到伤害,扣除刘某股份等。”从2009年1月至2013年7月,刘某及妻子张某共领走该公司分红款244868元。后双方因为分红问题产生纠纷。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利用自己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某、张某是共同犯罪,刘某为主犯,张某为从犯。依法判处刘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年;张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五年。


据了解,案发后,刘张二人已退赃款244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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