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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兴业

发布日期:2016/11/29 3:42:05 浏览:522

7月30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全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新乡市采取四“放宽”一“减免”措施,给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兴业添足“马力”。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地位日益重要。7月30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全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新乡市采取四“放宽”一“减免”措施,给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兴业添足“马力”。

放宽注册名称标准

以前小型微型企业起名字需要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目录,从现在起,新乡市将允许小型微型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科技”、“商务”等不反映具体行业或能够反映服务内容、方式的字词表述行业;允许连锁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设立时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允许小型微型企业因调整经营方向、做大做强等特殊原因,在其原名称经核准后的一年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放宽经营范围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或许可外,小型微型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新乡市相关部门都将积极予以支持。允许小型微型企业不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核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用新兴行业、新兴产业表述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并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

放宽经营场所要求

放宽小型微型企业住所要求。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小型微型企业,均可以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住所和经营场所。允许将自有或他人住宅,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履行法定程序后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

小型微型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有权证的,凭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即可作为登记注册的有效材料;在有形市场内设立小型微型企业的,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该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放宽出资方式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资金有限,如果能省下一笔注册资本,小型微型企业将会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为助力微小企业兴业,新乡市将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出资方式。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作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创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无最低出资数额限制。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减免注册登记费用

对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将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和企业年检费,分支机构按其隶属企业的注册资本享受免征政策。

免征范围内的企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增资后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的,按原规定征收登记费,减资后注册资本等于或低于50万元的,免征登记费。对于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也予以免费。这些费用免征期限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新乡市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兴业》相关参考资料:
小微创业项目、小微创业、创新创业 小微企业、丁山垦区小微创业园、小微企业、小微财行、南京银行小微、小微金服、溧阳小微企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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