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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造成伤残新乡女子未拿到赔偿却成被告

发布日期:2016/11/5 15:05:40 浏览:579

记者蒋宇飞通讯员曹逢春陈若禺张冬菊)临近岁末,有人因为没有拿到工资在发愁;有人在工作中受了伤,赔偿款却迟迟没有到位。

12月11日,在郑州市总工会,中原区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

事件还要回溯到两年前。2012年8月1日,37岁的苗女士与郑州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劳务公司派遣到郑州一家食品公司工作。在该公司,苗女士仅仅工作了9个月,就在一次清理压面机的时候被机器绞伤了左手。

经鉴定,苗女士被确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四个月。但劳务公司和食品公司却均不愿承担苗女士的工伤保险责任。

无奈之下,苗女士到中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仲裁,裁决劳务公司共支付苗女士各种赔偿3万2千余元。

然而就是这几万元的赔偿款,事故发生已经一年多了,苗女士却始终没有拿到,更令她没想到的是,劳务公司由于不服仲裁裁决,反而将苗女士起诉到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请求判决不予赔偿。从受害人转眼变成了被告,苗女士心急如焚,她不明白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她虽然与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随后被派遣到食品公司工作,食品公司是直接的受益者。”法庭上,劳务公司称,不应该由自己承担全部工伤责任。

另外,对于赔偿标准,劳务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2013年,按照我省的相关规定,应以2012年的郑州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苗女士要求以2013年的标准计算显然并不合适。

对此,苗女士的代理人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遭受工伤事故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因此,劳务公司承担苗女士的工伤责任并非代人受过,其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用工单位追偿。

“对于赔偿金额,她与劳务公司是在2014年初解除的劳动关系,按照我省相关规定,赔偿标准应以上一年度也就是2013年的郑州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这点没有错误。”苗女士的代理人说。

中原区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劳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苗女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32218.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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