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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燃气初装费不该收新乡五万用户打官司

发布日期:2016/4/2 16:35:51 浏览:688

认为行政部门下发的“关于收取燃气用户2500元初装费”的相关文件不合法,新乡市51148名燃气用户联名上诉,打起了新乡市有史以来原告人数最多的一场行政官司。昨日,本案开庭。

5万多名燃气用户维权打官司

昨日上午9时10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7号法庭,座无虚席。被推举作为诉讼代表人的王合安、杨勤文等四人坐在原告席上,被告席上是新乡市建设委员会以及第三人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内容围绕着新乡市公共事业局(2002年归入新乡市建设委员会)在1995年下发的一纸文件展开。在这个“新公用燃热字(95)第059号文件”(以下简称第59号文件)上,新乡市公共事业局对当时新乡市煤气总公司提出的申请,明确回复了“同意按居民户每户2500元的标准收取”。

原告认为第59号文件不合法,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将其撤销,并依法判令第三人停止收取燃气初装费,将其所收的包含本金在内分别退还给原告(用户)。

2500元燃气初装费该不该收

对于原告的诉讼,被告代理人认为本案涉及的第59号文件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并无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属于可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的受理范围。

原告则认为第59号文件是公共事业局针对新乡市煤气总公司这一特定对象做出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只对新乡市煤气总公司有约束力,所以起诉合法。

王合安说:“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调整价格是物价部门的职责,公共事业局没有此项职责,而且其并非燃气机构的主管行政机关,故其所进行的批复,是超越职权的,程序不合法,职权来源不合法,无法可依。”

对于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收取2500元,王合安说,没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属于违法收费,应当将其违法收取的2500元以及利息还给燃气用户。

被告代理律师辩护称:新乡市人民政府在管道建设初期,为发展燃气管道的建设,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授权新乡市公共事业局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第59号文件是合法的。关于此,可以参见1995年7月19日新乡市人民政府第44期的会议纪要;至于原告提出的第59号文件没有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并不适用。因为《价格法》的颁布在第59号文件之后。

针对被告代理律师提出的“会议纪要”,王合安认为这不是红头文件,也不是法律文件,并不能说明第59号文件的合法性;且公共事业局并非价格主管部门,这2500元是如何核定的,有什么依据和标准,召开听证会了没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质疑了该文件的合法性。

昨日上午,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说法:燃气公司收取初装费不妥

针对此案,记者昨日采访了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耿岭喜律师。

耿律师认为,首先,第59号文件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该案具有可诉性。因为该文件的适用对象是燃气公司,授权燃气公司收费的是燃气用户,无论是公司还是用户,都具有特定性,而且是部门文件,而非政府规章以上的法律,不具有对社会主体普遍的约束力。反复使用,并不能证明其合法。

其次,公共事业局的第59号文件是超越了自身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即使收费也应当由燃气公司报物价主管部门去申请、批准,而物价部门涉及燃气、水费、电费、公交卡收费等,价格收取或者调整,都应当首先召开听证会。收取燃气初装费,与当前的《合同法》、《物权法》都是不相符的,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说,这也是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如今,燃气公司是纯粹的市场经济主体,也就是企业,燃气用户只接受燃气的购买服务,而并没有拥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因此燃气公司投资收益归燃气公司,而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初装费并不应当。

最后,对于被告提出的第59号文件出自政府“会议纪要”的“授权”,耿律师认为“会议纪要”并非法律文件,不是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并不能以此证明第59号文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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