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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23/4/24 17:21:45 浏览:52

来源时间为:2023-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4日(星期二)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4日(星期二)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西宁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84,079,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29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3,730,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0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0,348,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023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6,640,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0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837,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9;反对240,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5;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98,3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519;反对240,8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270;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

(二)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关联股东杨西宁、蔡玉瑛、渠桂荣、王秀强、董春红、阎业海、新乡市伊沃斯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新华联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路可可作有限公司、SHENGLINHOLDINGCO.LTD.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1,9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21;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1,9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21;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马钰锋、尤松出席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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