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新乡 > 资讯杂谈 > 正文

河南省委书记郭庚茂、省长谢伏瞻回复20条网友留言[2014

发布日期:2016/7/3 5:05:02 浏览:1456

【网民留言】

我们是新乡市平原新区师寨镇计生办人员,以前我们是原阳县管理,今年9月1日后,分配给新乡市平原新区管理,我们问的是,一,在原阳县管理时,别的乡镇有的没有扣绩效工资,师寨镇扣每人每月300远,有根据吗,二是9月1日后,我们分给平原新区管理,我们绩效工资怎么办,我们连工资都没发,绩效工资会不会蒸发了,三是我们计生办提成为什么有多有少呢,根据是啥,

答复意见:

网友:市委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责成原阳县委调查处理。

一、反映每人每月扣300元绩效工资问题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精神及《原阳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按国家规定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原阳县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从2014年4月份开始执行,每人每月岗位绩效工资发放70,剩余30每半年或一年由财政部门拨付各事业单位,各事业单位根据每人的考勤和工作情况再进行分配发放。2014年4—8月份绩效工资存在原阳县财政局,下步将移交平原示范区管理。

二、反映划归平原示范区后绩效工资怎么办问题

现师寨镇于9月1日划归平原示范区管理,绩效工资将按照新乡市有关规定发放。

三、反映计生办提成有多有少问题

通过调查了解,师寨镇计生办不存在提成问题。

【网民留言】

尊敬的舒市长:我是新乡市河师大附中的一名学生家长。我想请问一下,建设路现在修好了,但是路上的行车进止线何时能画好,路上的交通何时能恢复正常。现在每天下午孩子放学及晚上接孩子的时候,河师大商业街的门口简直不忍直视,多处摆摊小贩占道直至马路中间,本来建设路上修好的宽敞的四车道,到晚自习放学时只剩下了一车道,根本无法对向行驶,此情况还包括128厂十字路口。本来还觉得小商贩摆摊挣钱不容易,但是商人也应该有最起码的良知,以危害或妨碍他人生活的方式来谋求自己生活,很没素质,很无耻!我想请问舒市长,这种情况应该归哪一个部门管?我们也曾向110打过电话,说不归他们管,城管也说管了无用。但是很明显,以前有城管在商业街口坐的时候,那是多么的有序,所以,我们一直认为,这种现象不是管不住,而是不想管!恳请舒市长调查并解决,否则,我们家长极其担心孩子的安全,骑车都是在汽车的夹缝中穿梭,如果孩子人身安全出现问题,这将是我们家庭中最大的隐患及炸弹!!恳请有关部分前来解决,如果占道问题解决不彻底,我将代表家长一直把问题反映下去!

答复意见:

网友:市委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责成市公安局调查处理。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已安排负责城管的民警每天到网民反映的河师大商业街、学院路口进行巡逻、执勤,清理占道经营商贩。目前建设路全线翻修施工,尚未彻底完工,和平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新飞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学院街与建设路交叉口仍在封闭施工当中,围挡设施尚未拆除,当前不具备道路交通标线施划条件,市公安局将在该路段11月底全线完工后,统一进行施划交通标线。

【网民留言】

我是新乡市平原新区一名干部职工,新区于2013年9月提出要建公务员小区,要房者每人预交5万元押金,原来说房子每平方2千元左右,现在又说每平方3500元左右,与以前承诺的差距太大,现在大家工资都不高,3500元一平方确实购买有困难。当初为什么要交5万元押金,主要是为了方便工作,买个便宜房,现在说了又不算数,退押金又不退,全区收了押金2千多万元,这一年多了也不知道用于什么,请省领导关注此事,为平原新区干部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答复意见:

网友:市委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责成平原示范区调查处理。2013年下半年,凤湖置业有限公司谋划“凤湖人家”项目,由平原示范区工会牵头,采取自愿的形式团购该项目一期房屋,有购房需求的业主自愿缴纳购房诚意金50000元。根据新乡市2014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指导价,凤湖置业有限公司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销售,初步估算,“凤湖人家”项目综合单价暂定为每平方米3500元,从未承诺过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截止签订购房合同前,对有退款意愿的业主,凤湖置业有限公司将全额(连本带息)退还已缴纳诚意金。

【网民留言】

您好。我是新乡市卫辉市2013年上岗的一名年轻特岗教师。到目前,卫辉市特岗教师又有三个月没发工资了。刚才咨询了河南其他地区一起考特岗的同学,大家基本能按月发放。既然特岗工资由省里统一拨放,卫辉市是怎么回事呢?从13年9月上岗,到14年七月,卫辉市特岗教师工资只有14年4月,5月是正常按月,每月底发放。现在已经三个月了,8月份的甚至还没有发。年轻的特岗教师们在农村兢兢业业,生活得不到保障,我感觉,自己的劳动根本没有得到尊重。请您帮忙解决。卫辉的特岗工资什么时候能正常?

答复意见:

网友:市委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责成卫辉市委调查处理。

按照《河南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规定,辞职、转岗的特岗教师停止发放工资。由于暑假期间特岗教师工作不稳定,存在辞职、转岗现象,8、9月份特岗教师的工资在10月初核定后才能发放。目前,在卫辉市任教的特岗教师工资已于2014年10月13日发放到位,特岗教师的工资在无特殊情况下均会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发放。

【网民留言】

我是封邱县的潘店的一农民,我想问一下领导,为啥越听领导话的越受骗。2013年春天我准备盖房,乡政府开车下村里检查不让盖,不听话的都盖好了,听话的都没盖,买了社区的高层房。到了今年,可就不管了。您想在家叫盖,谁想住高层,想在家盖房,也没钱了。我就想不通,当官的说话怎吗当儿戏,说变就变,以后政府的话还能听吗.

答复意见:

网友:市委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责成封丘县委调查处理。

鉴于网民反映的情况,对于社区和镇区建设已启动的村,未经审批的建设活动一律停止,正在施工的要求其补办手续,经审批合格后方能继续施工;对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的村民,经村民申请并审批合格后才能按需求建房;其他未启动社区建设的村庄只要村民申请,符合条件的审批合格后都允许建房。网民留言中所说购买高层住房,均遵循自愿原则,按需购买。

封丘县潘店镇也将会按照《封丘县县城规划区及干线公路两侧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潘店镇农村建房管理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农民建房有关规定。

【网民留言】

我叫牛小卫,男,汉族,46岁,家住孟津县送庄镇十里村,农民,系四级肢体残废。2012年10月14日晚,我妻程亚利在重大交通事故中遇难。在该案件办理中,孟津县公检法枉顾事实,违法办案,包庇犯罪,放纵罪犯,给我本人及家庭以极大的精神摧残。两年来,我多次向公检法机关及省、市、县政法委申诉,要求查明事实真相,维护法律公正,至今未果。现就有关情况予以反映,恳诚上级领导给予关注,澄清这一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真相,并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生者一个公正的交代,给死者英灵以告慰,维护法律尊严。

事故发生后,110指挥中心接群众举报,交警大队及县中医院、公疗医院120救护车赶到现场,中医院救护车将伤者谢秋霞拉往医院,公疗医院救护车现场等候,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取证,办案人员在现场未对司机张XX当场进行呼吸酒精测试和抽血化验,随后的抽血化验与询问等时间严重不符。在现场取证中,第一现场、第二现场未全部拍照,未在第一时间全面取证,固定犯罪证据。司机张XX在车辆撞毁后弃车逃避,群众寻找中发现其躲藏地告知交警人员带回,以上的现场事实公安局未予尊重。我到公安局反应情况,局主要领导蛮不讲理,答复我“公安局可以不取证但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公安局信访科张XX百般阻挠,说:“上面有交代不让取证。”由于公安机关的不全面调查取证及检察机关的自认起诉,导致法院的不公正判决。为此,我多次向县、市、省政法委反映,省政法委副书记批示后组织专案组下来调查后,洛阳市政法委在调查后,结论为“我反映的情况都不属实,孟津县政法机关在办理张XX交通肇事一案中存在调查取证不全面、不深入,个别手续审查把关不严,认定自首在案证据不充分,送交缓刑考察不及时等瑕疵,不同程度的暴漏出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程序违法等问题”。当问及调查后如何解决问题时,洛阳市政法委副书记高XX说:“这是领导的事,你愿意去哪里告去哪里告!”尊敬的领导,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东奔西跑两年,得到的是“愿到哪里告到哪里告的极不负责任的答复”,天理何在、正义何在?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已交孟津县政府办理,孟津县政府答复如下:

2012年10月14日晚上,在省道郑三线十里村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行人程亚利死亡、谢秋霞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张召朋,男,孟津县朝阳镇游王村,酒后驾驶豫CGS003号小型轿车。程亚利(因交通事故死亡),女,河南省孟津县送庄镇十里村,诉求人牛小卫系其丈夫。谢秋霞(因交通事故受伤),女,河南省孟津县白鹤镇七里村。孙小卫,男,河南省孟津县小浪底镇相留村,驾驶豫CB7598号自卸低速货车。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10月14日20时25分许,我县交警大队接孙小卫(案件中货车司机)电话报警称:在送庄镇十里香草莓园外面,轿车司机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又与货车相撞。接到报警后,我县交警大队值班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展开勘查勘验和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民警在现场将肇事的轿车司机张召朋和货车司机孙小卫带回我单位进行调查询问,并分别提取血样以备进行酒精含量化验,当晚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张召朋刑事拘留。在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我县交警大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后,于2012年10月20日组织事故当事各方召开了案件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当事各方的陈述意见。10月22日我县交警大队依法对该事故认定如下:2012年10月14日20时20分许,张召朋饮酒后驾驶豫CGS003号小型轿车沿省道郑三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十里村路段,撞住路上的行人程亚利、谢秋霞,后驶入道路左侧与相交会孙小卫驾驶的违反装载规定的豫CB7598号自卸低速货车相撞。造成程亚利死亡、谢秋霞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在该案件中,张召朋夜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过危险复杂的村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和降低车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且违反右侧通行原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谢秋霞、程亚利及孙小卫不负事故责任。事故认定宣布下发以后,县交警大队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12年10月26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张召朋予以逮捕,2012年11月26日县交警大队将该案件向孟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目前,该案件由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件的民事赔偿经孟津县人民法院调解张召朋和死者程亚利家属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张召朋方一次性赔偿程亚利方235000元,程亚利的家属写出了书面谅解书。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对被告人张召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已移送至检察机关,且审判机关已依法判决。

三、诉求人反映的问题

1、公安机关对肇事者张召朋提取血液时间较晚,造成血液中酒精含量挥发。经调查,县交警大队接到报案时间为2012年10月14日20时25分许,现场勘查时间为当晚的20时33分至22时11分。在现场勘查结束后,我县民警即将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最新资讯杂谈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