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鸿贵、周耀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四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四次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四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6日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四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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