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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新国土资〔2016〕115号

发布日期:2017/12/29 14:48:55 浏览:391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2005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6]157号),需征收:牧野区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区临清店村集体土地1.386公顷(20.79亩)。经牧野区人民政府、新乡市国土资源局牧野分局、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区管委会、临清店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协商,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区临清店村集体土地(具体位置及四至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的《征地补偿协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本次征收新乡市牧野区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区临清店村集体土地1.386公顷(20.79亩),其中耕地1.325公顷(19.8750亩)。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依据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本宗地土地补偿安置费90000.00元/亩,依据新政文[2014]98号青苗补偿费标准1200.00元/亩。涉及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区临清店村土地补偿安置费18711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柒万壹仟壹佰元整),青苗补偿费23850.00元(大写:贰万叁仟捌佰伍拾元整),合计1894950.00元(大写:壹佰捌拾玖万肆仟玖佰伍拾元整)。地上附作物据实补偿。

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节假日顺延)由新乡市国土资源局牧野分局拨付给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区临清店村村民委员会征地总费用的80,临清店村村民委员会在收到补偿费用之日起负责协助进行地面附着物的拆迁和土地腾交工作,待拆迁土地腾交完毕后由新乡市国土资源局牧野分局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拨付清临清店村村民委员会。

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公告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新乡市征地事务所或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科。征求意见后,《征地补偿协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协议》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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