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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发布日期:2021/12/26 8:16:40 浏览:195

来源时间为:2021-12-0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乡化纤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充分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提高营运资金使用效率,使股东收益最大化,并且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公司拟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提高闲置自有资金收益。

(二)投资效期

期限为自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

(三)投资额度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7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根据目前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公司拟调整为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8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购买结构性存款的总金额不超过6.80亿元。该额度金额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17.67。

(四)投资品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投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品种要求安全性高,且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的正常进行。

上述投资品种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第六章第一节涉及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品种,也不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

(五)委托理财的授权管理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所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结构性存款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的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结构性存款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结构性存款的购买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定期报告中准确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及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购买结构性存款,通过适度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相关审批程序,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3、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8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结构性存款事项,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平安证券认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有利于资金利用效益最大化,降低财务费用,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协杨惠元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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