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新乡 > 企业单位 > 正文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6〕17号)

发布日期:2019/10/9 18:28:58 浏览:596

来源时间为:2019-10-09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保监罚〔2016〕17号

当事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太平人寿新乡中支”)

住所:新乡市新中大道与金穗大道

负责人:李妍琪

当事人:李妍琪

身份证号:41270119830516XXXX

职务:太平人寿新乡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所:新乡市新中大道与金穗大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平人寿新乡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太平人寿新乡中支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太平人寿新乡中支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平人寿新乡中支存在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2015年1月-12月,太平人寿新乡中支虚列银保外勤工资套取费用38,639元,虚列招待费套取费用42,940元。

太平人寿新乡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李妍琪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太平人寿新乡中支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太平人寿新乡中支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太平人寿新乡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李妍琪警告,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河南保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户:781739101018980000017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6年9月21日

最新企业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