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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乡化纤:公司章程(2016年4月)

发布日期:2016/4/30 22:00:31 浏览:18744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和/

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

的说明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

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析。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

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

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

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

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取得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且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

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七)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

集网络投票委托。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

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6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话或传真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话或传真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1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其中一家媒体)和

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或其中一家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其中一家媒体)

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其中一家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其中一家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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