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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发布日期:2017/11/6 14:53:15 浏览:500

来源时间为:2015-05-07

昨日,记者从新乡市房管部门了解到,我市新制定的《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开始实施,其中专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优先保障人群、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该市市民今后在申领和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时将会面临更加细致、严格的审核。

该《办法》对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以成套中小户型住宅和集体宿舍为主,户型结构包括单间、一室一厅和两室一厅。所有投资主体建设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均不得超过60平方米,同时根据租赁对象的居住需求,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为使新乡市的弱势群体真正享受到公共租赁住房的优惠政策,其中还明确提出要对以下4种情况优先予以保障: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是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房屋被征收,在本市市区内无其他住房的;三是在本地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实验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四是无子女的孤老家庭。

而通过制造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者,今后将会面临严重处罚。《办法》中要求,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将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将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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