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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3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22/1/8 19:49:17 浏览:198

来源时间为:2022-01-08

记者日前从新乡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新乡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1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新乡市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2处、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58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00余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1200余处。出台该《条例》旨在加快推动文物保护法治化进程、提升文物保护法治化水平。

《条例》分为总则、保护、考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6条。《条例》健全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体系方面。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同时,将工作范围延伸至乡村两级,完善保护责任体系。构建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立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制度,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的权利。突出了新乡特色不可移动文物的重点保护。其中既包括百泉、潞简王墓、比干庙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还包括太行军区第七军分区司令部旧址、延浚汲淇四县边抗日办事处旧址、中共平原省委旧址、华新纱厂旧址、河朔图书馆旧址等重要革命史迹;对富有新乡特色的大运河永济渠新乡段、赵长城遗址等线性文化遗产也予以重点保护。理顺了相关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关系,明确了文物、公安、资源规划等部门协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促进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科学合理设定法律责任,对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作了衔接性规定;并结合实际,审慎设置法律责任,对于攀爬、踩踏、涂污、刻划文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规定给予警告、辅以罚款处罚。

在《条例》实施后,新乡市人大常委会也将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认真行使监督职权,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视察、调研等监督形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督促《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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