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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投资集团挪用近8亿棚改资金领导在企业任职

发布日期:2016/11/30 5:19:28 浏览:665

以城市棚户区改造募集的9亿元资金,并未与城市棚改项目结缘,而是实际被用作旅游开发、对外出借和投资等领域。近日,审计署的一纸公告揭开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投资集团”)的棚改资金违规面纱。

根据审计署发布的“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新乡投资集团“通过编造虚假棚户区改造规划、虚估投资额等,以城市棚户区改造名义9亿元,其中7.77亿元实际用于旅游开发、对外出借和投资等。已归还5000万元,其他正在整改中。”

审计署通报显示,全国共有237个项目或单位挪用安居工程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专项资金78.29亿元,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开发、还贷出借、投资经营、弥补工作经费等非安居工程支出。而仅新乡投资集团一家就占到了全国违规挪用资金的一成。

此外,《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除审计署公布的上述问题外,新乡投资集团还存在多位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的行为。根据2004年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及《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原则上都应进行清理。”

针对9亿元债券资金的具体投入方向、整改方案以及相关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在公司任职等行为,7月23日,记者来到新乡投资集团采访,工作人员表示“我们领导不在,不接受采访,您请回吧”。随后,记者致函新乡投资集团希望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然而截至本报发稿,并未获得回复。

违规挪用近8亿棚改债券资金

据了解,被审计署通报违规挪用的9亿元债券资金为新乡投资集团发行的券,于去年5月8日正式发行,(以下简称“13新乡投”),证券期限7年,票面利率5.85。

《2013年新乡投资集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显示,“13新乡投”募集的9亿元资金将全部用于新乡市洪门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建设主体为新乡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新乡保障房投资开发公司。

不过,这笔9亿元的公司债券资金并未被用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审计署发布的“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新乡投资集团“通过编造虚假棚户区改造规划、虚估投资额等,以城市棚户区改造名义发行债券9亿元,其中7.77亿元实际用于旅游开发、对外出借和投资等。已归还5000万元,其他正在整改中。”

7月22日,本报记者在洪门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现场看到,项目进展并不顺利,大片民房已被拆除,充斥着大量建筑垃圾和杂草,地块也未用作项目建设,而是在“晒着太阳”。

据了解,新乡投资集团系由新乡市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下设新乡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障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二级子公司。作为新乡市政府投融资主体,新乡投资集团为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整理、保障房建设、广告经营等多个领域。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新乡投资集团前身为新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为新乡市人民政府。2008年6月5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成立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以新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壳,在吸收合并新乡市经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乡市交通道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的基础上成立新乡投资集团,注册资本82000万元。

作为借棚户区改造名义虚假申报的典型,新乡投资集团编造规划发债9亿元的案例得到了审计署的高度重视。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主要负责人表示,国家出台政策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扩大债券融资等措施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但个别单位和个人编造虚假资料申请资金,或借拆迁安置之机谋取利益,加之相关部门审批上存在疏漏,政策执行不够严格,致使资金被套取骗取。

棚改拆迁改造531万平方米

根据新乡市政府发布的《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新乡市区内现有棚户区72片,建筑面积531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47片,建筑面积377.6万平方米,工矿棚户区25片,建筑面积153.8万平方米。

按照改造目标,“预计在2015年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工矿棚户区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即完成拆迁改造531万平方米。”

如此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资金将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以洪门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例,该总拆迁面积1057亩,其中安置房占地面积约357亩,可出让土地面积约700亩,为安置被拆迁居民,将建设64万多平方米的安置房,共计5829套。项目估算总投资158501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单位自筹资金53501万元,其他融资105000万元。

根据改造方案,在资金筹措方面,将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以棚户区居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

作为新乡投资集团下属的二级子公司,新乡保障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保障房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通过多元化融资,为社会、机构资金支持保障房建设提供承接平台,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对保障房给予资金支持。目前公司主要运营公村和洪门两个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不过,记者深入公村走访发现,位于新乡学院对面的公村尚未启动拆迁,路边充满了小餐馆,与繁华的新中大道相比,还是一派农村景象。一位村民告诉记者,由于临近新乡市政府并处在城东新城板块,拆迁是迟早的事。

此外,记者走访了新乡市区的多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发现,多数棚改项目直接由房地产公司运作,甚至很多项目的改造指挥部直接设立在楼盘的售楼中心。当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一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征迁、人员安置等方面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最终经过企业运作变为城市综合体和商住楼盘。

例如,位于城北的杨岗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于2012年,不过该项目拆迁进展缓慢,在临街已拆除的地块,开发商正进行深基坑作业,不远处则是一个名为万和城的售楼中心。据了解,杨岗城中村改造项目由新乡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企业资质为暂定级开发资质。

这让杨岗村村民充满了担忧。一位村民表示,“在老百姓的强烈抵制下,拆迁步伐相当缓慢。如果杨岗拆迁工作停滞,村民失去土地和房屋而无法回迁,这样的后果应该由谁来承担?”

多位官员违规任职董事会

尽管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禁止党政领导干部在包括国有、民营等所有类型的企业中兼职,但在一些城投、建投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在企业兼职的“政企合一”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控制,甚至成为一种常态。

在采访中,有多位当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新乡投资集团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也存在多位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在公司任职的违规行为。

根据“13新乡投”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显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了规范治理的基本制度,“董事会处于决策的核心地位;监事会处于监督评价的核心地位。”

然而,据当地知情人士介绍,在公司董事会5名董事中,朱丽珍还兼任新乡市市场发展局局长,李分顺则兼任新乡市财政局副局长;在监事会5名监事中,范乃秋同样在新乡市财政局担任副局长。

记者在新乡市财政局官方网站领导分工一栏看到,李分顺在新乡市财政局分管综合科、经济建设科、地方金融科、融资管理科、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等部门,而范乃秋则分管预算科、国库科、市收入管理局、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等。

此外,根据新乡市政府今年6月25日发布的(新政干【2014】3号)任免通知显示,任命朱丽珍为新乡市市场发展局局长,同时免去其新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在职务调整前,其以新乡国资委副主任的身份任职新乡投资集团董事会,并担任董事职务。

不过,“13新乡投”募集说明书并未公布上述任职信息,对朱丽珍、李分顺、范乃秋等三人的介绍分别为“曾任新乡市国资委企业科科长,现任发行人董事”“曾任新乡市财政局基建科科长,现任发行人董事”“曾任新乡市财政局企业科科长,现任发行人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

早在2004年,中纪委、中组部就联合发布《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组发【2004】2号)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凡违反规定继续审批的,审批无效,并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要求“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调任企业负责人,必须辞去党政领导职务。”

在中组部发布的《执行中组发〔2004〕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不仅限于清理兼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原则上都应进行清理。”

而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地方政府官员在企业兼职,不但破坏了市场经济规则,还使得政府职能错位,而兼有政府和企业双重性质的城投公司在公司定位、管理体制、运作方式等方面存在法律风险。

“党政领导干部不能兼任企业领导是一个常识,就是裁判员不能同时为运动员。”国家行政学院一位教授表示,如果一个企业的领导是由政府官员兼任,而政府本身是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这个执行者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是对市场经济最大的破坏,因为它不能对自我进行有效监督。”

《新乡投资集团挪用近8亿棚改资金领导在企业任职》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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