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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印发《新乡市闲置商业用房、公寓等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11/3 12:08:01 浏览:10

来源时间为:2022-09-20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9月19日,记者获悉,市政府日前印发《新乡市闲置商业用房、公寓等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等一系列举措,着力解决新市民、新青年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意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支持政策、适用范围及条件、改建流程、运营管理等。记者就群众关注的事项,对《意见》相关要点进行了梳理。首先,《意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旨在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进一步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有效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职住平衡问题,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指导思想。

那么,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都有啥适用范围和条件?《意见》明确提出,非住宅改建工作的实施区域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等范围,各县(市)、平原示范区可参照执行。同时,像城市重点功能区和主干道沿街主要节点的商业办公用房等、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低于8年的非住宅建筑、存量房屋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等不得改建;改造条件,则需项目产权明晰、申请主体明确、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供需平衡、房屋土地性质不变、房屋确保安全、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民生大事项,政府来“埋单”。本次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有国家支持政策。如资金税费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向项目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发行金融债券,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公共服务政策,明确项目纳入社区管理,承租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意见》还对改建流程、运营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定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政府产权的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可根据实际保障需求互相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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