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0-07-22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关于宋兴军组织卖淫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新乡宋兴军组织卖淫判刑5年
金海岸洗浴中心组织多人卖淫
图源网络与文无关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宋兴军在新乡县小冀镇金海岸洗浴中心,组织多人卖淫,进行牟利。现查明,被告人宋兴军组织的卖淫人员为5人。
另查明,新乡县小冀镇金海岸洗浴中心在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共计收费237,321.00元,按照宋兴军供述的提成方式计算,在此期间宋兴军获利金额为21,590.00元。
被告人宋兴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2018年11月份,因为家里生活困难,我前妻有病需要花钱,我就打电话给新乡县小冀镇金海岸洗浴中心杜经理问洗浴中心要不要女孩子,要的话我介绍几个女孩去卖淫,杜经理同意,我就介绍了两三个女孩去,这些女孩一直干到2019年2月13日新乡县小冀镇金海岸洗浴中心被公安机关查处。
卖淫女在新乡县小冀镇金海岸洗浴中心提供的服务都是杜经理要求的。头一天干活,第二天结账,结账都是新乡县小冀镇金海岸洗浴中心会计马某给我的,结账的时候,马某会把头一天卖淫女的工资和我所得的钱转账给我,我再转账给卖淫女。我支付宝名叫“暗黑者”,微信名叫“平安”。
卖淫服务明码标价
卖淫服务有328元的、有238元,328元的我得到30元,卖淫女得150元,洗浴中心得148元;238元的我得到20元,卖淫女得100元,洗浴中心得118元。杜经理为了让我多挣点钱,都有我统一管理,这样我抽的钱也多一些,我也同意了。
老板我只知道姓杜
老板我只知道姓杜,有一次在洗浴中心门口看过老板一次,杜经理给我介绍说这个姓杜的是我老板。杜某1是洗浴中心的经理,管理所有的事情。宋兴军辨认出杜某1是金海岸洗浴中心的杜经理;杜某2是金海岸洗浴中心的杜老板;辨认出卖淫人员。
被告人宋兴军信息
网络配图
被告人宋兴军,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河南省辉县市,住新乡市。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尹建民,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一部刑诉〔20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兴军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军、郭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兴军及其辩护人尹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兴军组织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宋兴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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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兴军在组织卖淫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宋兴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1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转账记录能够证实,被告人宋兴军给洗浴中心介绍卖淫人员,从嫖资中抽取提成,给五名卖淫人员发工资,依法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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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关于其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查证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兴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
二、已查明的违法所得2159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